旅行社法规资料汇编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旅游出版社  作者:国家旅游局 编  页数:440  字数:495000  

内容概要

  《旅行社法规资料汇编》是系统汇集现行有效的旅行社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有关文献资料,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企业、旅游研究人员和有关方面查阅使用,服务旅行社经营管理和发展,服务旅行社行政管理和行业规范,推动旅行社行业依法行政,促进我国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书包括有关旅行社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和行业标准、有关文献资料五章和已废止的规章、文件目录,本书各章内主要按性质内容同时兼顾时间顺序排列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法规
旅行社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篇 规章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附1: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注意事项
附2: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
附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三篇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规格
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
等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准确理解条文精神,认真贯彻法规规章
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
附:依法积极推动旅行社网络化
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
关于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
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注意事项
关于赴台旅游跨区域组团事项的通知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附件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附件2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附件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通知
附: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公告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
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
附:主要公告格式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新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附:三个合同示范文本
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附:关于旅行社发展的几个问题
第四篇 标准
旅行社服务通则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旅行社入境旅游服务规范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
导游服务规范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
游览船服务质量要求
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
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
旅游景区服务指南
旅游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技术规范
第五篇 文献资料
在全国《旅行社条例》学习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在全国《旅行社条例》学习培训班上的总结讲话
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就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回答记者提问
就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专访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人
推进旅行社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就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制度专访国家旅游局
监督管理司负责人
附:中国旅游报时评:改革开放,促进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法规规章切实推动旅行社业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写在新条例、新细则施行之际
《旅行社条例》学习体会
《旅行社条例》通信
附录:已废止的规章、文件目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三十三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第三十五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者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十条 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 发生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或者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的,旅行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三)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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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法规资料汇编》所写旅行社运行的制度环境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特征所决定的政府行为在旅行社领域中的现实反映,是制约旅行社生长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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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不错,权威机构的资料汇编,纸质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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