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监督管理工作手册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旅游出版社  作者: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国家旅游司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编  页数:321  

内容概要

  《旅游监督管理工作手册》分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和其他几个栏目,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书籍目录

一、法规、规章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33号)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26号)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旅办发[1997]153号)
二、规范、标准
 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旅办发[2010]185号)
 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旅办发[2010]211号)
 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旅办发[2009]149号)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
 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旅办发[1998]105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发[2009]25号)
三、文件
四、其他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编辑推荐

《旅游监督管理工作手册》是由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旅游监督管理工作手册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