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洋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作者:孙远道 等主编,邢建芬 译  页数:192  字数:145000  译者:邢建芬  

内容概要

  《韩国海洋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是国内研究韩国海洋政策与法律法规问题最新、最系统、最全面的一本力作,该书的出版,对人们认识和了解韩国的海洋法律制度和管理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领海及毗连区法
关于领海及毗连区法的实施令
海洋科学调查法
海洋科学调查法实施令
海洋科学调查法实施规则
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
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实施令
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实施规则
关于外国人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渔业活动的法规
关于外国人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渔业活动的法规的实施令
关于外国人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渔业活动的法规的实施规则
岛屿开发促进法
岛屿开发促进法实施令
关于独岛及岛屿生态保护特别法
关于独岛及岛屿生态保护特别法实施令
关于独岛及岛屿生态保护特别法实施规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条海底矿区 根据《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海底矿区的位置和形态依照附表1标示的坐标,按顺序直线连接的区域为准。 第三条之二有开发前景的矿区的指定、公布 1.根据《法》第三条第4款,知识经济部长官指定有开发前景的矿区时,官报和知识经济部长官应利用指定的情报网公布事实。有必要时,可使用新闻报纸等形式公布。 2.上述第1款规定的指定、公布的有开发前景的矿区的面积定为3000平方米以内。 第四条海底矿业权的注册 根据《法》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海底矿业权应由知识经济部长官代表政府在海底矿业院部登记注册。 第四条之二勘探权延期许可 1.《法》第九条第2款前半部分所提及的“总统令所规定的标准”是指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 (1)延长勘探权期限时,认为海底矿产有较高的开采可能性的情况; (2)除此之外,为有效开发海底矿区,认为有必要继续勘探海底矿产的情况。 2.依照《法》第九条第2款规定,有勘探权者要想取得延长许可,应在许可期满前3个月,备齐有关手续,向知识经济部长官提出延长许可申请。 3.知识经济部长官依照上述第2款规定,收到申请后,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决定是否给予延期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开采权延期许可申请 1.根据《法》第十条第2款规定,意欲申请延长开采权许可,应在有效期满2年前,备齐知识经济部规定的有关手续后向知识经济部长官提交延期申请。 2.知识经济部长官收到上述第1款规定的申请时,应在许可证期满前1年零6个月,决定是否给予延期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勘探权的设置程序 《法》第十二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手续包括下述各项: (1)政府要明示申请人取得勘探权所要负担的条件; (2)关于技术人力、资金的筹备能力、海底矿产的开发经验等有关项目执行能力的手续; (3)知识经济部令规定的其他手续。 第六条之二有开发前景的矿区的勘探权许可程序等 1.依照《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开发前景的矿区的勘探许可权必须2人以上才可以提出申请。 2.知识经济部长官对上述第1款规定的申请进行公告时,申请期限应定为30日以上,在官报和知识经济部长官指定的网络进行公示。但有必要时,也可以利用新闻报纸(日报)等同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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