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 海洋出版社 (2012-05出版) 作者: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 编 页数: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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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选编》是在现行海洋法律和行政法规基础上编辑的。该书汇集了海洋权益、海洋渔业、海洋石油、海上交通、海洋环境保护、海关、海事等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较全面地反映了目前我国海洋领域和与海洋直接有关的诸项法律制度,适宜从事海洋管理、海洋开发利用、运输、环保、军事、外交、司法、教学等部门的同志参阅使用。
书籍目录
法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行政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关于商船通过老铁山水道的规定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条例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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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选编(第4版)(汉英对照)》由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编辑,自1990年首次出版以来已经陆续推出三版,赢得了广大读者的好评。本版在第三版(2001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补充收录了2001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涉海法律法规,在编排顺序上也作了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选编(第4版)(汉英对照)》采用中英文对照的形式出版,但其中英文不具备中文同等效力,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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