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理论与实证研究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作者:洪荣标,郑冬梅 著  页数:162  

内容概要

本书以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要素为主线,在总结国内外学术界和管理界科学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海洋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行政学理论和方法,对海洋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的特点、海洋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方法,以及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系统研究;并结合国内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案例分析,提出了我国建立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制约因素、动力机制、运作模式及保障体系。本书可供海洋环境与生态、海洋经济、海洋管理等领域的科研、教育工作者和涉及海洋资源开发、规划、管理、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定的政府部门及管理者参考。

书籍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研究缘起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评述
 1.2.1 国外研究进展
 1.2.2 国内研究进展
 1.2.3 国内外自然保护区及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
  1.2.4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1.3.1 研究目标
  1.3.2 主要研究内容
  1.3.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1.3.4 本研究力图的创新
1.4本章小结
第2章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相关理论和制度研究
 2.1 基本概念
 2.1.1 海洋保护区
  2.1.2 环境、资源、生态、生态系统
  2.1.3 生态功能、生态效益与生态价值
  2.1.4 生态系统服务与生态系统功能
  2.1.5 补偿、赔偿、机制
 2.2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内涵与特征
  2.2.1 生态补偿的概念
  2.2.2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概念
  2.2.3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特征
 2.3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主要类型
 2.4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相关理论
 2.4.1 生态资本和生态价值理论
  2.4.2 可持续发展理论
  2.4.3 环境经济学理论
  2.4.4 环境公平正义理论
  2.4.5 行政补偿理论
 2.5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相关制度
  2.5.1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政策依据
  2.5.2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的法规依据与缺陷
 2.6 本章小结
第3章 海洋保护区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及评估方法
 3.1 海洋保护区的分类
3.2 海洋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的识别和分类
 3.2.1 海洋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
3.2.2 生态系统服务的识别和分类
3.2.3 海洋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的识别和分类
3.3 海洋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的特点
3.4 价值范式与海洋保护区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分类
  3.4.1 功利主义价值范式与海洋保护区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分类
  3.4.2 非功利主义价值范式与海洋保护区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分类
3.4.3 两种价值范式的关系
3.5 海洋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评估框架.
3.6 海洋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估算方法
3.6.1 海洋保护区损害的经济价值评估方法
3.6.2 基于生态/资源修复的损害评估方法
3.6.3 海洋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方法的应用
3.6.4 海洋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的几个具体问题
3.7 本章小结
第4章 海洋保护区的价值评估
第5章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
第6章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运作模式及保障体系
第7章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及保护区调整专题论证中的研究与实践
第8章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部分案例研究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生态补偿的基本性质  基本性质是指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环境政策手段的属性及其调整的对象和方向。生态补偿机制所调整的对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应是:矫正生态环境保护或破坏行为产生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它是以经济激励为主要特征的环境经济政策和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  生态补偿的外延问题  外延问题左右着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适用边界。外延的确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概念的基本定位和性质,二是与现有相关政策的关系。外延过小,解决不了现实遇到的具有同质性的问题,并局限了实现生态补偿目的的政策手段;外延过大,就会与现有相关环境政策产生重叠或矛盾,甚至会改变现有政策体系的结构,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领域,对生态补偿机制理解过于宽泛和过于狭小的现象同时并存。外延过大的表现是将所有的生态建设和保护行为及其政策,或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收费等经济政策都归属为生态补偿机制概念下面。而对生态补偿机制做狭义理解的典型是仅指生态补偿收费。  根据我国现有环境政策体系的结构,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作用对象是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该领域有三个相关的重要特征:一是区域性,如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保护区)、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二是涉及的责任(利益)主体数量多,而且有时不容易界定,如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大江大河的受益者问题。虽然矿产资源开发主体容易界定,但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往往是大范围,具有鲜明的区域特征;三是在多数情况下以生态保护为主,包括相关污染防治行为。  笔者从海洋环境保护的实践看,海洋生态补偿是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补偿。其受益者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生态建设(保护)的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补偿;二是合法海洋开发活动的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补偿。做这样的外延界定,生态补偿相关政策就可以是对现有环境政策的完善和补充,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叠和交叉。同时,可将其作为环境经济学“污染者付费”经典原则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延伸和应用,即“受益者付费、破坏者付费”原则,与在环境污染防治领域已建立的污染收费等相关制度相并存。  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  综上所述,生态补偿机制内涵包括:(1)生态补偿机制是以恢复、维护和改善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调整相关利益者(保护者、破坏者和受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为对象的,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具有经济激励作用的一种制度安排;(2)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以内化外部成本为原则,对保护行为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保护者为改善生态服务功能所付出的额外的保护与相关建设成本和为此而牺牲的发展机会成本;对破坏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的成本和因开发行为造成的被补偿者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3)实现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途径有公共政策和市场手段两大类;(4)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环境经济手段,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

编辑推荐

  国家海洋局资助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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