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作者:於兴中 页数: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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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我不免作者的普遍弱点,致言读者。”记不清这是哪位作者说的,但总觉得这话说得很有意思。一本书写完后,如果不在前面说点什么,书似乎就不完整。这应该说既是作者的普遍弱点,也是书的普遍弱点。 收集在这本小册子里的是我近年来写的一些短文,或是读书心得、或是会议介绍、或是生活感受,大都与法理学的内容相关。有些曾经在不同刊物上发表过。如果要简要地概括这些文章的特点,我想可以用一个字来形容,那就是“新”。所谓“新”的意思是指这些文章表达了我阅读研究法理学的一得之见,而不是读者可以在有关法理学的长篇大论或教科书中能看到的内容。当然,更明显或许也是更重要的是,这些文章所涉及的问题和内容本身具有相当的新意。 第一编比较集中地表达了我对中国实行法治的看法。在这个问题上,虽然我一如既往地悲观,我仍然觉得有很多可以探讨的问题,比如法治与诚实社会,法治与辅助原则及法治与意识形态等等。我一直认为法治是一种文明秩序,源于西方却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实为现代社会所必须。虽然它不是将人能带入天堂的唯一途径,但毋庸置疑,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基本上不能保障人的尊严和权利。法治的历史在有些地方是自然生成的,在有些地方是借鉴习得的,而在另一些地方则是用鲜血写成的。在中国,法治所面对的是一个根深蒂固的封建政治传统和商业社会的诸多弊端。 第二编是关于全球化与法理学的关系的探讨。全球化的话语大约红火了十来年,现在看来,已经接近尾声了。这些文章只是记载了一些过往的感想。它们当然仍有一定的价值,尤其是在探讨特色法理学和普遍法理学的可能性方面。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学研究同其他领域一样也进入了“后全球化时代”。后全球化时代意味着法学界“无王期”的到来、主流话语霸权的结束及反阿基米德-笛卡尔点-线思维认识论的兴起。这给非主流法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第三编所讨论的是法律推理的政治特点。实际上是从一种特别的角度强调了法律推理的重要性。第四编则是对法的社会理论之维的浮光掠影式的检读,涉及的内容较为宽泛。第五编收录了几篇与法学研究有关的随笔。 其中有些文章的内容在我以前发表的文字中曾经出现过,我把它们提出来,单独成文,收入本书,意在将其作为一些基本观点予以强调。另外,有一些文章的原文是英文。为了便于读者参考,我将它们附在书后。我相信这样做是有益的,但这些文章的真正价值需要读者自己去判断。如果这本书后来被证明对读者认识法理学的诸问题有一定的帮助,而不是文化环境保护的反例,那我就会感到无比欣慰。
书籍目录
自序第一编 法治、权威与宪政 培根、库克与英国普通法 诚实社会与法治 国家法制主义 国家法制主义与法治 辅助性:一种宪政与发展的重要原则 法官大人 简评《民主治理之法》 问责与对话 基本矛盾、虚假的必然性与司法裁决的意识形态性质 权威系统第二编 法律全球化与法理学 关于法律移植的两种观点 法律全球化与世界主义 全球法哲学的困惑 寻求法律与政治的平衡 《格拉纳达全球化宣言》 威斯特伐利亚二重奏、暗箱操作及法学的北强南弱 关于普芬道夫的《普遍法理学原理两书》 关于新自然法学 法理学佳作 关于《法哲学:五个问题》第三编 法律推理的政治特点 类比推理与民主思维 规则中心主义与演绎推理 法律实用主义与实用推理 普通法中的法律推理第四编 法的社会之维 权利原则与关系原则 《法律与社会理论导论》评介 《法律的沟通之维》评介 《立法法理学:立法学的新理论进路》评介 《法与法律解释》评介 《中国内地、香港和台湾的竞争政策与法律》评介第五编 杂谈 走进讲座 又见艾德华 波士顿的“自由之路” 读李步云 关于学术研究 做人、读书与研究附录 部分英文原文 ACCOUNTABILITY AND DIALOGUE 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 SOCIAL THEORY LAW AND LEGAL INTERPRETATION LAW AS COMMUNICATION LEGISPRUDENCE:A NEW THEORETICAL APPROACH TO LEGISLATION READING LI BUYUN LAW OF DEMOCRATIC GOVERNING COMPETITION POLICY AND LAW IN CHINA, HONG KONG AND TAIWAN 致谢
章节摘录
法治的理想和原则给法治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有了理想和原则还不等于实现了法治。如果没有体现法治理想和法洽原则的制度,很难想象这种理想和原则能够流传下来,这种制度之一便是宪政主义。为了贯彻法律至上的原则,专门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便应运而生,对掌权的人形成一种制衡和监督的作用。实行法洽,首先是如何给习惯或倾向于独断专行的统治者——国王、教士或现代政府——套上辔头,将其亳不含糊地置于法律之下。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人们设计了宪政主义并通过宪政主义赋予统治者合法统治权。但统治者并不是合法统治的最终渊源,合法统治的最终渊源是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统治者只是法律统治下的统治者。换句话说,根据法律可以选举统治者,根据法律也可以撤换统治者。这实际上是在说政治活动应该依照法律进行。宪政主义的任务之一是为一国的政治设立一个基本框架,使政治活动依循法定程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为进行政治活动提供监督和限制的机制。这包括对政治秩序中最高权威的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以及其他权力和权限的分配,权力持有者的选择和更新,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界定等等。简言之,依法从政,依法行政,这是法治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人的存在首先是一种个体的存在。个体在集体和国家政权面前总是弱者,个体的权利时时都有被集体或国家侵犯的可能。因此,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必须关心每个个人的权利。通过法律保障个体的权利便成为法洽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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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检读》编辑推荐:收集在这本小册子里的是我近年来写的一些短文,或是读书心得、或是会议评介,或是生活感受,大都与法理学的内容相关。如果要简要地概括这些文章的特点,我想可以用一个字来形容,那就是“新”。所谓“新”的意思是指这些文章表达了我阅读研究法理学的一得之见,而不是读者可以在有关法理学的长篇大论或教科书中能看到的内容。当然,更明显或许也是更重要的是,这些文章所涉及的问题和内容本身具有相当的新意。〈br〉——於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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