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公立学校行政关系法治化论纲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周兰领 海洋出版社 (2010-05出版)  作者:周兰领  页数:262  

前言

教育是近年来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教育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多种原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随着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矛盾交织所引发的教育收费、教育公平、素质教育等关键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而且改革越深入,矛盾越突出,问题也越复杂,教育改革似乎走入瓶颈之中。对于如何突破教育改革的瓶颈,理论界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实践中也从未停止探索。在我看来,要彻底改变教育体制中的问题,必须从学校入手。学校作为现代社会中有着独特运行规律的组织体,是教育的载体,是教育领域所有矛盾的焦点。在现行制度下,学校的发展面临两大体制性障碍。第一,是教育行政管理体制障碍,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校关系问题。政府和学校之间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本质是什么?学术界提出了很多观点。我认为从体制的角度来看,政校关系的核心是权力的分配问题,即政府和学校之间职权、职责的界定问题。政校关系理不顺,政府该管的没有管,形成权力缺位;不该管的,自然也管不好,形成权力错位。政府职能的缺位和错位就会导致教育改革的梗阻,形成一个结,影响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然而循着历史的脉络,我们发现,新中国成立后,不考虑“文革”期间的非正常中断,政府开展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从未停止过,改革也逐渐深入。

内容概要

  周兰领博士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对如何构建政府与公立学校的合理关系进行了探索。本书是在他的博士论文基础上完善而成的,著作显示了作者对我国府校关系的基本理论、政府对公立学校的管理职权以及方式等问题的思考。

作者简介

周兰领,男,1979年8月生,安徽省固镇县人,法学博士,现任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副研究员、教务科研处副处长。曾与马怀德教授合著《行政诉讼案例教程》;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农村常见纠纷解决办法》、《食品安全法百姓问答》等著作;参著《法律的实施与保障》、《学校法律制度研究》、《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多元化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海洋依法行政研究》、《物权法与行政诉讼实务问题研究》等著作,参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家赔偿法学》等教材。公开发表《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与重构》、《论我国司法行政体制的发展趋势》等十余篇学术论文;主持、参与司法部、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法学会、国家海洋局等部级课题7项。

书籍目录

导论一、本书的缘起二、本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三、现有研究综述四、本书的研究范围五、本书的研究方法、框架与创新第一章 我国政府与公立学校关系的基本理论——历史变迁、性质与特点的分析第一节 我国政府与公立学校关系的变迁一、历史嬗变之轮廓二、新中国政府与公立学校关系发展的特点第二节 公立学校法律地位的中外比较一、我国公立学校地位的法律规定与理论分歧二、域外公立学校法律定位之立法例与启示三、判断我国公立学校是否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准四、我国公立学校法律定位的正确认识第三节 我国政府与公立学校法律关系的性质一、政府与公立学校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别:民事关系抑或行政关系二、政府与公立学校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属:内部抑或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第四节 我国政府与公立学校关系的现实特点一、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具有浓厚的内部色彩二、学校的法人地位缺乏制度保障第五节 政府与公立学校关系的法律特点一、政府与公立学校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二、法律上双方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定性三、法律上双方法律权益纠纷解决的外部性第二章 政府与公立学校关系的理论背景分析第一节 市场与政府关系理论一、大市场与小政府模式二、小市场与大政府模式三、大市场与小而能政府的模式四、对构建我国政府与学校关系的启示第二节 治理理论一、治理理论的内涵二、我国府校关系的治理变革第三节 法治国家理论一、法治国家思想源流考二、法治国家原则对府校关系的型塑第四节 教育规律理论一、教育的人格主体性二、教育的专业自主性与自律性三、教育的公共性第三章 政府与公立学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一节 我国教育行政权的现状一、在与公立学校关系上政府的全能性地位二、政府对公立学校的义务与职责缺乏具体、有效的制度保障三、政府的一些重要行政职权还缺乏法律规范,教育领域法治化水平有待提升第二节 政府在与公立学校关系中的合理定位一、教育公平的保障与促进者二、公立学校发展的宏观调控者三、公立学校基本制度的提供者四、公立学校的法律监管者第三节 政府管理公立学校的具体职权内容一、学校基本设施方面二、学校组织方面三、学校的教师管理方面四、学校的招生、选拔事项五、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研究事项六、学生管理事项方面(含毕业与学位授予)七、学校财务方面第四章 政府管理公立学校职权的行使第一节 政府管理公立学校的手段选择理论一、多样的手段二、政府管理公立学校手段选择的规则第二节 我国政府对公立学校管理手段变革的必要性一、改变我国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现状的需要二、适应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需要三、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需要第三节 政府管理公立学校手段的革新一、强制行为使用的有限化二、行政方式的柔性化三、教育行政的透明化与提高参与度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可以大致将其分为以下几个阶段。①第一阶段,政府主导下的公立学校体系建立,初步探索政府与公立学校的关系(1949-1957年)。新中国成立之前,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指出:“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②因此,在废除国民党时期的教育法制后,新政权有关教育法制还没有建立之前,我国有关政府与学校关系的规范主要体现为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决议、决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命令,主要有以下一些文件:1950年8月1日,教育部颁布新中国第一个《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12月14日,政务院发出《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12月14日,政务院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构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据此,1951年1月11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教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的指示》,确定了处理受外资津贴学校的原则、办法和接受工作中的具体政策、措施。至1951年末,按不同情况,对全部接收外资津贴的大中小学校,分别改为公办和中国人民自办,收回了教育主权。1951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学校进行思想改造和组织清理工作的指示》。10月1日,政务院公布实施《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学制。它以法令形式确立和充分保障工农干部受教育的机会。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论政府与公立学校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选择“政府与公立学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我的博士毕业论文,得益于导师马怀德教授的引领和鼓励。在3年的学习、生活中,得到了导师无微不至的关怀。导师务实的学术风格、严谨的治学精神、仁厚的师道风范、敏锐的洞察力、强烈的问题意识,都深深影响着我,并将使我终身受用不尽。导师在论文的结构、写作方法以及具体内容安排等方面均给予了精心的指点,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尤其是论文初稿提交给导师审阅后,导师在承担繁重的行政任务的同时,对我的初稿提出了详细的修改意见。这些修改意见处处都直击着论文的“硬伤”,为我对论文的进一步修改指明了具体方向。衷心感谢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江必新教授、张树义教授、刘莘教授、薛刚凌教授、高家伟教授、刘善春教授等老师。在中国政法大学3年的学习中,他们不仅在学习与研究方面,更在生活与为人方面给予了种种教诲和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时,我作为导师主持的教育部《学校法律制度立法研究》课题的一个参与者,受到了其他课题组成员的启发和帮助,文中使用的域外立法资料正是得益于课题组的集体努力。因此,我还要感谢为《学校法律制度立法研究》课题作出贡献的老师、同学们,他们是刘莘教授、吴平教授、王敬波教授、姚金菊博士等。另外,感谢我的师兄、师姐(妹)以及同学们,他们在我3年的学习与生活中给予了各种各样的关心与帮助。感谢西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导师组的所有老师们,他们是王士伟教授、杨小君教授、王周户教授、王楷模教授、王麟教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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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公立学校行政关系法治化论纲》是由海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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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写论文用,无所谓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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