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作者:张惠荣 编 页数:176
内容概要
我国是一个有着18000多千米海岸线和300万平方千米管辖海域的海洋大国。丰富的海洋资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和广阔的空间。随着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不断深入,各种用海矛盾日趋凸现,如何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设计,有效调整国家和用海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是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从《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施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我国的海域管理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日臻完善的过程。海域物权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扭转了海域使用中长期存在的“无序、无度、无偿”局面,有力维护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海洋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立法机关顺应时代发展,作出的重大创举和突出贡献。
书籍目录
引言1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的法理基础 1.1 海域使用权的内涵与特征 1.1.1 海域使用权的内涵 1.1.2 海域使用权的特征 1.2 海域使用权对民法物权制度的贡献 1.2.1 海域是对传统民法上“物”的观念的突破 1.2.2 海域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1.2.3 海域使用权的创设丰富了用益物权体系 1.3 海域物权理论的《物权法》深化 1.3.1 海域使用权的法律确认 1.3.2 海域物权的民事立法 1.3.3 《物权法》将海域使用权与准物权并列规定的意义 1.3.4 《物权法》为海域使用权提供了完善和发展的制度空间 1.3.5 《物权法》、《海域法》为海域使用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1.4 海域使用管理权与海域使用权 1.4.1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理定位 1.4.2 海域使用管理权(权力)与海域使用权(权利)之间的辩证关系 1.4.3 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用海项目执法监管的公权力干预 1.4.4 海域使用管理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平衡(救济与保护)2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相关问题分析 2.1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基本概念释义 2.1.1 海域使用权属 2.1.2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 2.2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制度及管理实践 2.2.1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制度 2.2.2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的实践 2.3 海域物权与土地物权的转化 2.3.1 海域物权与土地物权的共同属性 2.3.2 海域物权与土地物权的区别 2.3.3 土地物权规定对于海域物权制度的参考价值 2.3.4 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相互转化 2.4 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分析 2.4.1 海域使用权流转的理论透视 2.4.2 海域使用权流转管理的基本原则 2.4.3 海域使用权流转管理的内容 2.4.4 海域使用权流转登记 2.5 海域使用权人的权益保护 2.5.1 海域使用权人的权益迫切需要保护 2.5.2 海域使用权人权益保护的途径选择 2.6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现实问题分析 2.6.1 海域使用权与渔业、矿业、取水等相近权利辨析 2.6.2 海域使用审批管理与其他涉海部门许可管理关系研究 2.6.3 河口和滩涂海域使用权属管理问题 2.6.4 海域使用权调整范围的拓展研究 2.6.5 用海相邻关系研究 2.6.6 传统用海的权属管理问题分析3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建议与行政执法对策 3.1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建议 3.1.1 更新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意识 3.1.2 创新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机制 3.1.3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3.2 海域执法对策研究 3.2.1 海域执法应把握的原则 3.2.2 海域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3.2.3 海域执法具体对策的解读结语致谢课题组编写人员参考文献附件一 《海域法》实施以来海域使用权属管理统计附件二 《海域使用权流转保护规定》(建议稿)附件三 《海域使用权概括式规定》(建议稿)附件四 《用海相邻关系规定》(建议稿)附件五 《海域使用权抵押办法》(建议稿)附件六 《海域行政案件办理规定》(建议稿)附件七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与执法对策》课题对策建议报告附件八 本课题已发表的学术论文
章节摘录
正确界定海域使用权的内涵,是研究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逻辑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但是,《海域法》虽然就海域使用权专门设章做了规定,却并没有就海域使用权给出一个形式上的概念。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我国基本的财产制度,规定了现实生活中最重要的物权类型,其中就包括了海域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然而《物权法》也只在“用益物权”编原则性规定了“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并没有明示海域使用权的具体内涵。 从所有到用益,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命题。对于海域,也应在所有权关系明晰的基础上,加以充分的利用、保护。《海域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试图从对适用范围予以限定的角度释明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根据这条的内容,结合该法第3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不妨将海域使用权定义为:单位或者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进行3个月以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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