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读本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作者:屈万祥,周茂平 主编  页数:430  字数:270000  

前言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2月21日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原人事部2008年1月11日第9次部务会议、国家海洋局2007年12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2008年2月26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联合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活动,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惩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便于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使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海域使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和适用《处分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司),国家海洋局纪委、海域司、法规司、中国海监总队、监察部派驻国家海洋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参加《处分规定》起草工作的同志撰写了《(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读本》一书。

内容概要

为了便于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使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海域使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和适用《处分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司),国家海洋局纪委、海域司、法规司、中国海监总队、监察部派驻国家海洋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参加《处分规定》起草工作的同志撰写了本书,对《处分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条文的立法原意进行了阐释,特别是对各类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处分标准作了符合立法原意的解读。同时,对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执纪办案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讲解。本书是学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必备的工具用书,供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海域使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面掌握各类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做好执纪办案工作中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宣传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令第14号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屈万祥同志在颁布实施《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杨士秋同志在颁布实施《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孙志辉同志在颁布实施《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负责人就公布《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答记者问 依法惩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第二部分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第一讲  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讲  处分的概念和种类 第三讲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实施主体及其处分权限 第四讲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量纪标准 第五讲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六讲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程序 第七讲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八讲  处分的法律后果及解除 第九讲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案件移送制度 第十讲  《处分规定》的解释权及法律效力附录  现行有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海洋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章节摘录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活动,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惩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与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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