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监督

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作者:贾章英 主编  页数:243  

内容概要

  渔港监督,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渔业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渔港监督工作在渔业生产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是保障渔港的正常生产秩序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保护渔业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使渔业生产得以顺利进行。  实际上,渔港除了渔业船舶之外,还有其他来往的船舶,如运载危险货物船舶、外籍船舶等,如果没有很好地管理,不仅会对渔区人民的健康和港口设施、渔业环境遭受危害,而且也有损我国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据有关资料记载,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对港口的管理非常重视。  本书主要向你介绍了渔港监督准则、渔业船舶管理、渔业船员管理、渔业港口管理、海事预防方法与对策、海事调查与处理、海难救助与渔船保险等八章内容。本书内容新颖,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能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渔港监督概述  第一节  渔港监督概念  第二节  渔港监督工作  第三节  渔港监督机构  第四节  渔港监督人员  第五节  国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简介  本章内容小结  思考题第二章  渔港监督准则  第一节  渔港监督法律依据  第二节  渔港监督基本内容  第三节  渔港监督基本制度  第四节  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  本章内容小结  思考题第三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一节  船舶国籍证书与文件  第二节  渔业船舶安全检查与检验  第三节  船舶登记管理  第四节  渔舶的分级管理与整顿  第五节  船舶防污管理  第六节  废旧渔船管理  第七节  “三无”渔船管理  第八节  鲜销渔船管理  第九节  外海作业渔船管理  第十节  外籍船舶管理  本章内容小结  思考题第四章  渔业船员管理  第一节  船员的职务与职责  第二节  船员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第三节  船员考试与发证  第四节  船员专业训练  第五节  船员值班要求  第六节  船员档案管理  本章内容小结  思考题第五章  渔业港口管理  第一节  港口锚地管理  第二节  港口航道管理  第三节  港口航标管理  第四节  港口水域环境管理  第五节  港口危险货物装运管理  本章内容小结  思考题第六章  海事预防方法与对策  第一节  海事预防的宏观途径与方法  第二节  运用事故规律预测预防海事  第三节  典型海事的原因与预防  本章内容小结  思考题第七章  海事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  海事基本概念  第二节  海事调查  第三节  海事处理  第四节  海事统计与海事调查处理规则  第五节  海事分析实例  本章内容小结  思考题第八章  海难救助与渔船保险  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  第二节  海难救助款项  第三节  海难救助合同  第四节  海上搜寻救助  第五节  渔船保险  本章内容小结  思考题参考文献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附录B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附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管理条例附录D  农牧渔业部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附录E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附录F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附录G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附录H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附录I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条例

章节摘录

  (6)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渔港,经通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免于签证、检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执行海上巡视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舶的靠岸、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  (7)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8)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9)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国营、集体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个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技术培训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对违法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1)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48小时之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  (2)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3)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②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③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④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⑤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4)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理措施。  (5)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下同)。  (6)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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