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农民朋友讲继承法

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作者:吕文硕 主编  页数:178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公民私人财产越来越多,农民朋友的腰包也越鼓越大,城乡财产继承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一个公民去世了,他(她)的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规定,哪些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吗?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应如何清偿?经常有农民朋友向笔者咨询这些问题。联想到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关于“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搞好新农村建设,关键要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等一系列指示,笔者感到,农民素质不提高,观念不更新,新农村建设就搞不好。所以, “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搞好新农村建设的关键一环,而提高农民朋友的法律素质,是培育新型农民的一个重要方面。

内容概要

本书笔者根据《继承法》的主要内容,围绕遗产范围、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几个方面选取了40多个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向农民朋友讲解继承法知识。在案例选择、语言风格等方面,笔者力争做到贴近农民、生动有趣、通俗易懂、简明实用,让农民朋友一看就懂,一学就会,一用就灵。使农民朋友在田间地头、茶余饭后读起它来,既驱劳解闷,又有所感悟,在会心一笑中受到法律的熏陶,了解应该怎样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解决纠纷,维护财产继承关系的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

作者简介

吕文硕,男,1947年生,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江苏科技大学教授。多年来一直从事法学、思想政治理论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兼做律师工作。曾主编《法学基础教程问题解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评析》、《人生要论》等近十部著作,发表相关论文几十篇。近年来关注农民及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最近参与“农村实用法律必备”系列丛书的编写工作,主编了《给农民朋友讲婚姻法》、《给农民朋友讲继承法》、《给农民朋友讲民事侵权》和《农村常用法律文书一本通》。

书籍目录

遗产范围  案例1  土地承包权可否继承  案例2  父亲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权利,儿子能否继承  案例3  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款应该如何分配法定继承  案例4  “死”而复生置房产,两“妻”均无继承权  案例5  复婚未登记,夫产落他家  案例6  离婚判决未生效,妻子仍有继承权  案例7  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妻子有权继承亡夫遗产  案例8  60老太状告养子,夺回财产和继承权  案例9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例10  非婚生子女和父亲先死的孙子,都有继承权  案例11  因无扶养关系,继女没有继承权  案例12  哥哥被收养,亲弟弟没有继承权  案例13  继承了生父遗产,不影响对继父遗产的继承  案例14  120万,到底谁有继承权,  案例15  女儿先于父亲而死,外孙可继承外公遗产  案例16  同是丈夫死亡,妻子分得遗产不同  案例17  同样是儿女,为何他多分  案例18  对前夫的遗产继承权,不因改嫁而丧失  案例19  寡妇带着继承财产再嫁,法律支持她  案例20  丧失继承权人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案例21  虽非继承人,也可分遗产遗嘱继承与遗增  案例22  儿子告母上法庭,一份遗嘱定输赢  案例23  没有相应行为能力,所立遗嘱无效  案例24  处分家庭共同财产,遗嘱部分无效  案例25  遗产赠“二奶”,法院判无效  案例26  意思表示不真实,所立遗嘱无效  案例27  必留份额未留,遗嘱部分无效  案例28  遗嘱要保留生前由被继承人扶养的人的必要份额  案例2  9四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哪份才有效  案例30  杀父罪犯刑满释放:能否继承母亲遗产遗产的处理  案例31  遗嘱继承人继承遗嘱财产后,仍可继承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案例32  法定期限不表态,丧失接受遗赠权  案例33  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放弃继承权无效  案例34  尽了扶养义务,应享有受遗赠权利  案例35  分配遗产应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例36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如何处理  案例37  父债子还,于法无据  案例38  被继承人债务如何清偿其他  案例39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案例40  兄弟遭雷击,推定谁先死  案例41  被宣告死亡人“死”而复生,能否要回被继财产  案例42  此案未过诉讼时效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附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章节摘录

  【案情介绍】 王翠花与刘大伟经过两年的恋爱,于2002年5月进行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但由于刘大伟家房屋太窄,住不下,两人经商量同意等到刘大伟家把房子盖上再举行婚礼,到一起共同生活。在当地群众眼里,男女不举行婚礼,即使登记也不算结婚;举行了婚礼,即使不登记,只要在一起过夫妻生活就算结婚。所以村邻们都认为王翠花与刘大伟并未结婚。为了能早日到一起过夫妻生活,刘大伟家也紧锣密鼓地张罗盖房子。不幸的是刘大伟于2002年11月在开车拉木料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刘大伟的姑妈在香港居住,2000年回来探亲的时候曾赠给刘大伟5万元人民币,让他筹办结婚用。花了一些,至今还剩下3万元。王翠花在丈夫死后,很长一段时间沉浸在痛苦之中。渐渐从失夫之痛中解脱出来后,向公婆要求继承一部分丈夫的遗产,作为纪念。可是公婆不允,理由是王翠花与刘大伟虽然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并未举行婚礼,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还不算刘家的媳妇,所以不能继承刘大伟的遗产。王翠花则认为她既然与刘大伟进行了结婚登记,就是刘大伟的妻子,是否共同生活不影响夫妻关系的成立。所以进一步央求公婆说:“给我点就行,不用多,主要是为了作个纪念,证明我没白做刘家的媳妇。”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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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不错,理论少了些,案例后理论说的少了些.感觉象"少儿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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