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计量出版社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 编  页数:438  字数:356000  

内容概要

本书收录了46部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质量管理、标准、计量、认证、食品、特种设备、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方面。    本书可供质检系统工作人员,企业员工和关心产品质量安全的广大民众学习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力、法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章节摘录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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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OK!内容很全面~就是其中有的法律规定已经更新,读者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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