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8 出版社:中国计量出版社 作者:本社 页数:285
内容概要
为了便于广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各界学习、理解和掌握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榆验检疫总局法规司整理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汇编》共分7个分册,本书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分册》,由法律、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四个部分组成,并在附录中收录了相关部门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本书可供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也可供企业相关人员和广大消费者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 法规性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 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 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985年6月6日 劳人锅[1985]4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年4月23日 劳部发[1996]40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2月23日 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9月5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2年1月8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发布)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发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发布)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发布)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7月11日 国质检法[2003]206号)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2004年2月2日 国质检法[2004]40号)……第四部分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附录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章节摘录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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