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检验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07-9  出版社:中国计量出版社  作者:本社  页数:207  字数:180000  

内容概要

为了便于广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各界学习、理解和掌握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整理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汇编》共分7个分册,本书为《纤维检验分册》,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个部分组成。    本书可供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也可作为企业相关人员和广大消费者参考读本。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令第470号修订)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棉花复验仲裁办法(1986年7月31日  国标发[19861174号) 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1986年7月31日  国标发[19861174号)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1999年9月2日  质技监局政发[19991211号)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2月4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8号发布)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2002年10月14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4号发布)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发布)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发布)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22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发布)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14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发布)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发布) 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2001年10月23日  质检办监联[2001]232号) 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2001年11月27日  中纤局棉发[2001]153号) 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统一使用《棉花质量检验报告》的规定(2001年12月12日  中纤局法发[2001]157号)……

章节摘录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5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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