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 作者:臧云 页数:334 字数: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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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们生活在现实社会里,权利被侵犯、合同被违反的事情时有发生。或者,有时候,你自己也会在“不知不觉”中侵犯别人的权利,甚至“一不小心”踏入刑法的禁区,从而招致牢狱之灾。 虽然,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必须是律师。但是,正如我们学习驾车一定要学会交通规则一样,生活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必须懂得一些基本的、常用的、与我们的“衣、食、住、行”紧密相联系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自己的生活、工作合法,同样,在遇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合同被违反的时候,也可以以自己的法律知识来分析“是非曲直”,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我们每一位普通公民,都有学习、懂得一些基本法律知识的必要。 在很多人的意识里,法律是一门精确而繁琐的学科。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法律的真谛不在于你对法律条文背得有多滚瓜烂熟,而在于你对其精微奥义体会多深。 我们通常都有这样的认识经验,即:不能精确地描绘距离过分遥远的细微之物,但也看不清距离太近的物象。距法律太远或太近,都会使人不能正确地对待法律。或者说,在需要精确的地方,不能离开法律的语境太远,以至跌进法律语义的无穷无尽的边缘;而在需要做体系解释时,又不能拘泥于具体的实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以至被“白纸黑字”的规则宰制了视野和心性。如何使法律的精神和制度深深地融人生命经验之中,就如“渴饮之水”、“呼吸之气”,进而信守“专业化”的诫条,习惯广阔而冷峻地在法律术语和概念间寻找微言大义,以法律的“知识精英”的身份来思考、解释和争辩法律,既是法律人也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面对的课题。
内容概要
本书犹如一座桥梁,一头承接着法律,一头开启了民众,它在朴素中蕴含着伟大和奇迹。只要我们认真地学习本书介绍的知识,领悟本书作者——一名执业律师分析案件的思路和思维方式,我们每一位普通公民都可以逐渐的修炼成“法律武功”,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运用自己的思维,来评判每一件事情的“是非曲直”。
作者简介
臧云,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律师,先后执业于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办理了愈百起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受到《今日说法》、《中国法制报道》、《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等媒体广泛报道。
书籍目录
第一篇 经济生活 第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1.“最低消费”、“计整不计零”,合法吗? 2.“偷一罚十”与“假一罚十”哪个是有效的? 3.“知假买假”,能要求双倍赔偿吗? 4.车辆丢失谁负责?醉酒摔伤该赔否? 5.“白送”商品和“租出去”的柜台,商场还负责吗? 6.“自带酒水”可行否?“餐具收费”合法乎? 7.“农夫山泉并不甜”,虚假宣传怎么办? 8.“退货”条件,谁说了算? 9.消费者的知情权,只能靠自己的学习来实现吗? 10.“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权利较量 第二章 劳动者权益 11.“三产”企业与其职工之间,也是劳动法律关系吗? 12.法律对试用期有何具体规定? 13.企业或员工一方不签劳动合同,另一方该怎么办? 14.“伯乐”一厢情愿挽留“千里马”,“千里马”可以跳槽吗? 15.工作时间内一定是工伤吗?工作时间外一定不是工伤吗? 16.如何正确的使用“竞业限制”这把法律利剑? 17.“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18.使用虚假文凭应聘,在法律上会有什么后果? 19.单位可以依据内部规定处罚员工吗? 20.付出了“劳动”,就一定是“劳动关系”吗? 21.对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都是有效的吗? 22.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吗? 第三章 让商事经营不坐“过山车 23.设立公司找人“垫资”,“股东”和“垫资人”有何法律责任? 24.《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一定就是“商业秘密”吗? 25.没有商标权的经营许可,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26.“皮包公司”的“优良品牌”,可以加盟吗? 27.“绕过加盟”,模仿盟主的品牌,可行吗? 28.经理以公司名义给股东做担保,公司需要担责吗? 29.公司的某一部门,能为他人提供担保吗? 30.医疗诊所,也可以承包经营吗? 第四章 民事合同 31.发出询价函,合同就成立了吗? 32.对于“被迫”签订的合同,该怎么办? 33.在民法上,“小孩”能做“大事”吗? 34.他人的合同,却损害了你的利益,该怎么办? 35.物流单子上的“限额赔偿”条款,效力如何? 36.月球村出售“月球土地”,合同有效吗? 37.遇到“假磋商,真欺骗”,怎么办? 38.合同一定要书面形式吗?“麻辣基斯”的签名有效吗? 39.将他人之物处分,合同有效吗? 40.自己购买消费品的权利,能转让给他人吗? 41.自己提供服务的合同,可以转让给他人吗? 42.对方“换人”后,该向谁主张权利? 43.何为不可抗力?其法律后果如何? 44.对方“不积极配合”,可以解除合同吗? 45.合同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清时,怎么处理 46.合同中的第三人,能否被追究违约责任或追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47.想交货却找不到收货人了,怎么办? 48.只有实际违约后,才能追究违约责任吗? 49.赔了违约金就可以“了事”吗?违约金该赔多少? 50.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 51.物品何时归你有?意外灭失算谁的? 52.说了“赠与”,就一定要兑现吗? 53.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有什么异同? 54.委托合同知多少? 55.如何与中介公司打交道? 第五章 民事侵权 56.拿娱乐明星“开涮”,侵权吗? 57.一张小照片,权利知多少? 58.“出言不慎”,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59.“人肉搜索”合法否?侵犯权利谁担责? 60.死人有无人格权?名誉受侵谁来管? 61.冒名上大学,侵犯姓名权还是受教育权? 62.恋爱期间食“禁果”,意外怀孕能赔否? 63.“酒逢知己干杯少”,劝酒致死谁负责? 64.学生玩耍伤自己,学校家长谁负责? 65.万箭齐发谁人射?致人受伤谁负责? 66.公交车上被打,公交公司负责? 67.“财产”损失,何以有“精神”赔偿?第二篇 物权法 第六章 各种物权与保护 第七章 房屋与土地第三篇 婚姻家庭法第四篇 刑事犯罪
章节摘录
典型案例: (1)2008年9月,魏大宝在天合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名牌电冰箱。第二天,一家人高高兴兴的准备使用该冰箱,却发现该冰箱根本不制冷。天合家电商场的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后,判定是质量问题,也同意退货。但又说由于魏大宝把外边的包装箱给扔掉了,所以魏大宝必须支付500元的包装费才能退货。同时又说,因魏大宝在购物时没有仔细验货,才导致了买到家里再退货这种后果,因此要求魏大宝支付运输费300元。魏大宝很生气,想讨个说法。 (2)梁天虎在振安商厦花1000元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按照该商厦“买1000,送200的促销优惠规定,小梁获得了该商厦200元的赠券。回家后,小梁发现该西服做工粗糙,经工商部门认定,该西服属假冒产品。于是,小梁找到商厦,要求商厦退货,并给付一倍的赔偿。商厦同意退货,但要求小梁归还200元的赠券,由于小梁已将该赠券在该商厦消费,无法退还,商厦便要求小梁退200元现金。小梁认为,该赠券是商店赠与的,拒绝退还。该商厦却称,如果不将赠券退还,就拒绝退西服和赔偿。 律师说法: 在案例(1)中,天合商城要求魏大宝支付包装费用和运输费用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魏大宝将电冰箱买到家里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因为作为消费者,魏大宝有理由相信商城提供的商品是符合质量的。实际上,商城也负有提供质量无瑕疵商品的义务。魏大宝没有在商场进行验货,是基于对商城的信任。而且,除非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验收货物对消费者来说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其次,魏大宝在拆开包装后,将包装扔弃的行为也是符合生活常理的。本案中因为质量问题而退货,是“意料之外”的事情。而且,法律并没有将“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等条件作为退换货物的前提。因此,天合家电商城的说法和要求是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不符的。 在案例(2)中,小梁没有退还现金的义务。虽然,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小梁与商场之间的买卖衣服合同是主合同,赠与赠券的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解除,从合同也随之解除。但本案中,致使主合同解除即小梁退货的原因是商厦卖假货违约在先。小梁退货是在追究商厦的违约责任而且,小梁已经把赠券消费掉了,如果再让小梁自己支付现金的话,就会出现这么一种不公平的结果:振安商厦由于自己卖假货的行为,反而赚取消费者小梁在本店的200元消费。这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精神,也与法律实施所追求的社会效果背道而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名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名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消费者的知情权,只能靠自己的学习来实现吗? 法律疑惑: 我们知道,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有知情权。但是在现实中,我们怎么实现呢?难道我们要自己刻苦钻研相关商品的知识?我们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消费过程中,如果经营者对一些有害的商品或者消费行为故意不告诉我们,我们有什么办法吗?典型案例: 张女士经常带孩子到麦当劳餐厅就餐,就餐时餐厅服务员总是在盛放食物的托盘上铺一张新的彩色垫纸,用以放置薯条。但薯条袋一般会横放在彩色垫纸上,这就使得薯条和彩色垫纸发生了直接的接触。而张女士以为这个彩色垫纸是麦当劳餐厅特地供给用以放薯条的“餐盘”,就总是把薯条直接倒在垫纸上,浇上番茄酱食用。 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张女士从报纸上学到一点知识:麦当劳一直提供的那种彩色垫纸,竟然是含铅“毒”的材料。该纸张和食物接触后,纸张表面残留的有害物质将造成食物二次污染,同时,油墨中的有“毒”物质也会进入食用者的食管、气管、肺部或经血管、淋巴管传到其他器官,引起食用者慢性中毒。张女士看罢又害怕又生气,认为麦当劳餐厅应该提醒她,告诉她彩色垫纸有毒的事实。于是,便向有关部门投诉。在有关部 门的监督和协调下,麦当劳餐厅在该地区开始使用新型的餐盘垫纸。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张女士的要求最终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也得到了麦当劳餐厅的正面、积极的回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就是知情权。也就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们知道,光有权利是不行的,还应有相对应的义务来保证权利的实现才行。“别人的权利就是你的义务”,体现在这里,就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即应当告知消费者商品和服务的真实的相关情况的义务。即使消费者没有去问,经营者也应主动告知。尤其是在对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隐患的情况下,经营者更应该主动告知、提醒和警示。 本案中,麦当劳提供的彩色垫纸对人体有害,但一般消费者对此是不知道的。作为经营者的麦当劳,掌握了解的信息肯定比普通消费者要多。所以,他们应当在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时,主动告诉和提醒消费者,以免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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