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 作者:蔡昉 编 页数:157
前言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五千年绵延不绝的传承光大,五湖四海多民族文化交流融合,是中国传统文化璀璨耀目的两大因果。中国传统文化融会了儒、道、墨、法、释、玄、理、农等诸子百家的道德观念、精神思想,有诗、词、曲、赋、辞、骈、散、传等文学形式,琴、棋、书、画、篆、雕、绣、瓷等艺术形式,涵盖了人们生息劳作的全部过程。 农村文化建设不同于一般的农业设施建设,文化建设首先要面对的是“取舍”矛盾。取舍就是革故鼎新,选择吸收传统文化的精华,抵制摒除那些与时代风貌相悖的消极因素与低俗文化,淘汰糟粕。文化糟粕的存在是物质文明发展与精神文明发展不平衡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新农村文化建设也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光大和创新。
内容概要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五千年绵延不绝的传承光大,五湖四海多民族文化交流融合,是中国传统文化璀璨耀目的两大因果。中国传统文化融会了儒、道、墨、法、释、玄、理、农等诸子百家的道德观念、精神思想,有诗、词、曲、赋、辞、骈、散、传等文学形式,琴、棋、书、画、篆、雕、绣、瓷等艺术形式,涵盖了人们生息劳作的全部过程。 农村文化建设不同于一般的农业设施建设,文化建设首先要面对的是“取舍”矛盾。取舍就是革故鼎新,选择吸收传统文化的精华,抵制摒除那些与时代风貌相悖的消极因素与低俗文化,淘汰糟粕。文化糟粕的存在是物质文明发展与精神文明发展不平衡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新农村文化建设也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光大和创新。
作者简介
陈锡文,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窒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全国政协委员。 主要著作:《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系统考察》、《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期规划》、《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回顾与展望》、《中国经济转轨二十年:中国农村的经济改革》、《半个世纪的中国农业》等。 蔡昉,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人口学会和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人口科学》杂志主编。 主要著作:《中国的二元经济与劳动力转移一理论分析与政策建议》、《十字路口的抉择——深化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考》、《穷人的经济学》和《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与转型》等。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民的概念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权三、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四、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五、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六、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七、我国公民的住宅权八、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九、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十、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十一、弱者获得救济的权利十二、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十三、我国公民的文化活动十四、我国妇女的平等权十五、对华侨、归侨和侨眷权益的保障十六、公民的基本义务十七、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十八、我国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第二篇 村民自治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二、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三、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应具有的职能四、村民委员会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关系五、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六、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七、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八、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九、村民委员会下属机构的设置十、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十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十二、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十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和条件十四、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十五、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职责十六、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十七、选举的公正性十八、对妨碍和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处理十九、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可以脱产享受补贴二十、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二十一、村民会议的组成人员二十二、村民会议的召集二十三、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的关系二十四、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二十五、村民代表二十六、村民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集村民代表开会二十七、村务公开制度的内容二十八、村务公开的要求第三篇 土地承包一、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二、土地承包的程序三、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四、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五、农村土地承包是否应签订书面合同六、承包合同应包括的内容七、土地承包的期限八、承包期内发包方是否可以收回承包地九、承包期内,发包方是否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十一、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其承包地可否收回十二、妇女离婚或丧偶,其承包地可否收回吗十三、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十四、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应当怎样进行承包经营十五、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是否也要签订承包合同十六、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和承包十七、承包方是否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十八、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原则十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二十、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的程序二十一、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二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二十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二十四、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十五、土地流转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第四篇 征地补偿与房屋宅基地第五篇 生产经营第六篇 进城务工第七篇 婚姻家庭第八篇 农民维权第九篇 农民信访第十篇 刑事法律第十一篇 治安管理第十二篇 农民权益保障后记
章节摘录
八、村民小组长的推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是: (1)收集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 (2)向本组村民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3)协助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九、村民委员会下属机构的设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十、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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