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安全责任提升保障能力-国务院23号文学习读本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李华炜、马汉鹏、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煤炭工业出版社 (2011-11出版)  

书籍目录

1《通知》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起草过程 1.1《通知》出台背景 1.2《通知》目的意义 1.3《通知》起草过程 2《通知》内容及特点 2.1《通知》内容 2.2《通知》特点 2.3《通知》精神内涵 2.4《通知》相关要求及重大事项 3配套制度及措施 3.1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3.2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3.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3.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3.5建设完善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3.6安全生产标准化 3.7瓦斯治理 3.8矿井水害治理 3.9职业健康 3.10企业班组建设 3.11安全培训 3.12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及解读 3.13山东河南安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见或规定 4全国安全生产工作(2011年)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4.1全国安全生产工作(2011年) 4.2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5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5.1国务院安委会通知及要求 5.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 5.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 6其他政策措施 6.1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 6.2新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6.3安监总局、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6.4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173次常务会议精神的通知 6.5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6.6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2)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3)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 9.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10.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12.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13.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人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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