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区队班组建设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煤炭工业出版社  作者:王彦伦 编  页数:305  

前言

  区队班组是煤炭企业的基层组织单位,是企业一切工作的落脚点,企业所有的计划、目标、任务都要通过区队、班组来实现。因此,区队班组建设的如何,不仅直接影响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而且还直接影响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乃至生存与发展。  由于我国国民经济近30年的持续高速发展,对能源的巨大需求推动了煤炭企业规模、效益和员工队伍的空前扩张,以致出现了新矿多、新岗位多、新工人多、新技术设备多的“四多现象”。这是导致近年来煤矿事故频发、煤矿企业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种情况之下,加强煤矿区队班组建设尤为重要与迫切。  济宁矿业集团系统、全面、持续地强化区队班组建设,聘请专家、教授和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各岗位拔尖人才,结合煤矿生产实际需要,对区队长、班组长进行了连续3年的全员强化脱产轮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济宁矿业集团由十几年前的一个年产原煤30万吨的地方小矿迅速崛起,逐步地发展为现在拥有8个煤矿,年产原煤能力千万吨的大型矿业集团,是与其董事长重视培训、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企业发展推动力的管理理念分不开的。这种做法,在当前形势下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代表性。现在,他们把在区队班组建设中的经验、专家教授的讲课内容进行了总结、整理,并参考引用了国内煤矿区队班组建设和企业管理理论界的最新研究成果,编辑成了《煤矿区队班组建设》一书,弥补了近年来煤矿培训教材在这方面的不足。  书中内容全面系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理论性和科学性。该书的整理、出版,将对煤矿区队班组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实践性强,可操作性强,是本书的两大突出特点。因此,它也可以作为广大煤矿区队长、班组长提高自身业务技术理论修养和区队班组管理实务的指导用书。

内容概要

  济宁矿业集团把在区队班组建设中的经验、专家教授的讲课内容进行了总结、整理,并参考引用了国内煤矿区队班组建设和企业管理理论界的最新研究成果,编辑成了《煤矿区队班组建设》一书。

作者简介

  王彦伦,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从技术员到今天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他带领职工们,把落陵煤矿一个薄煤层矿井建成全国煤炭工业管理最佳企业;没要国家一分钱,靠艰苦创业建设了150万吨的大煤矿——运河煤矿;投资参股4080万元建设了年产120万吨的鹿洼煤矿;谋求发展、处心积虑寻找煤田,又开始筹建三对新矿和一座中型电厂……他用不到二十年把一个小煤矿迄今发展成一个拥有12个所属企业、职工8000余人、资产达50多亿,集煤炭、煤电、煤化、稀土、新型建材、运输等多个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三年后,他所领导的济宁矿业集团年产原煤将达到近千万吨。多年来,他先后被煤炭部授予“全国十佳矿长”、“全国煤炭工业优秀企业家”、“全国煤炭工业优秀经营管理者”,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山东省劳动模范”,又被当选为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第二章 煤矿生产技术知识第一节 煤矿地质基础知识第二节 井田开拓第三节 矿井开拓方式第四节 采煤方法第五节 采掘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第六节 矿井通风第七节 矿井机电第三章 煤矿安全技术知识第一节 矿井瓦斯防治第二节 矿井粉尘防治第三节 矿井火灾防治第四节 矿井水灾防治第五节 矿井顶板灾害防治第六节 煤矿爆破安全第七节 区队长、班组长在防灾救灾申的职责第四章 区队班组建设实务第一节 区队班组建设的理念第二节 区队班组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 区队班组建设的体系第四节 区队班组的队伍建设第五节 区队班组的“三力”建设第六节 区队班组考评激励机制的建设第五章 煤矿区队班组安全管理第一节 区队班组安全目标管理第二节 区队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三节 区队班组安全技术规范第六章 区队生产经营管理第一节 区队管理基础知识第二节 区队领导工作第三节 区队质量管理附录1 先进区队、班组建设事例附录2 模拟试题附录3 摸拟试题答案

章节摘录

  (1)违反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违反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的对象可能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也可能是事故直接责任人。  (2)存在隐患拒不整改造成重大事故的。《刑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大事故的。《刑法》规定,对上述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事故的。《刑法》规定,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5)非法生产、经营和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刑法》规定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的。《刑法》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依照该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该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构成犯罪的,均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追究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由于过失或者没有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安全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根据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即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开除公职、撤职、降级、记过、记大过、警告等。  (2)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执法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是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另一种形式。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关矿),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应追究民事责任的情况有: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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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区队班组建设》中内容全面系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理论性和科学性。该书的整理、出版,将对煤矿区队班组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实践性强,可操作性强,是《煤矿区队班组建设》的两大突出特点。因此,它也可以作为广大煤矿区队长、班组长提高自身业务技术理论修养和区队班组管理实务的指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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