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新工人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张晓彻 煤炭工业出版社 (2011-07出版)  作者:张晓彻  

内容概要

《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通用教材:煤矿新工人(修订版)》主要收录了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煤矿生产知识、煤炭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煤矿地质基本知识、矿井开拓、矿井生产系统、采煤方法、爆破安全基础知识、安全用电、提升与运输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煤矿安全管理 第一节煤矿安全管理基本知识 第二节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 第一节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节煤炭企业的劳动合同 第三节煤炭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劳动保护 第五节职业病防治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第一节职业道德 第二节劳动纪律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煤矿生产知识 第一节煤炭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第二节煤矿地质基本知识 第三节矿井开拓 第四节矿井生产系统 第五节采煤方法 第六节爆破安全基础知识 第七节安全用电 第八节提升与运输 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入井须知 第一节入井安全知识 第二节矿灯 第三节井下行走及乘车安全要求 第四节井下安全设施与安全标志 复习思考题 第七章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第一节矿井通风 第二节矿井瓦斯防治 第三节矿尘防治 第四节矿井火灾防治 第五节矿井水灾防治 第六节顶板事故防治 复习思考题 第八章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 第一节矿工自救与互救 第二节现场急救 复习思考题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4)对某种职业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 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禁忌症不尽相同,如血液病、妇女月经过多、功能性子宫出血及其他有出血倾向的疾病,是苯和放射线作业的禁忌症;肺结核、慢性呼吸道疾病是粉尘作业的禁忌症等。 三、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8)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30条)。 (9)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33条)。 (二)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这些都是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从业人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煤矿主要职业危害的防治 (一)职业毒害的防治 接触有毒物质时间的长短、剂量大小、发病缓急,其中毒表现是不同的,有急性、亚急性、慢性三种。短时间内大量毒物侵入人体引起急性中毒;长时间吸人小剂量毒物引起慢性中毒;介于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之间,在较短时间内吸入较大剂量毒物引起中毒为亚急性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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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通用教材:煤矿新工人(修订版)》对于搞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各类煤矿企业干部职工的整体安全技术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法制观念,使煤矿职工真正做到遵章守纪、安全作业,切实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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