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煤炭工业出版社 作者:《农民工权益文件汇编》编写组 编 页数:227
前言
农民工是目前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农民工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在社会保障和权益维护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可充分发挥这一群体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和经济稳定增长。 为了方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人员查阅、使用关于农民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汇编了《农民工权益文件汇编》一书。《农民工权益文件汇编》收录了国务院、部委和部分地方省市发布的有关农民工权益的法规文件。 《农民工权益文件汇编》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即劳动保障和职业安全法律法规;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培训教育方面的文件;综合性文件。本书可供各级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学习和参考。
内容概要
农民工是目前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农民工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在社会保障和权益维护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可充分发挥这一群体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和经济稳定增长。 为了方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人员查阅、使用关于农民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汇编了《农民工权益文件汇编》一书。《农民工权益文件汇编》收录了国务院、部委和部分地方省市发布的有关农民工权益的法规文件。
书籍目录
一、劳动保障和职业安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4]7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29号)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人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操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京社保发[2004]3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关于加快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5]99号)关于简化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5]136号)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关手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京劳社工发[2006]177号)三、培训教育关于实施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4号)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斤发[2006]29号)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117号)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56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四、综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09]19号)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章节摘录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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