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工-中级.高级

出版时间:2006-3  出版社:煤炭工业出版社  作者: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编  页数:237  

内容概要

  《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安全检查工》分别介绍了中级、高级煤矿安全检查工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内容包括煤矿安全检查工的职责、煤矿字全检查仪器仪表、煤矿生产系统的安全检查、煤矿生产系统的安全运行以及矿井灾害的重大隐患的处理等知识。

书籍目录

职业道德第一部分 中级安全检查工知识要求第一章 基础知识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第二节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第三节 煤矿安全检查工的职责第二章 相关知识第一节 煤矿安全检查仪器、仪表第二节 煤矿生产基础知识第三节 矿工的自救与互救第二部分 中级安全检查工技能要求第三章 煤矿生产系统的安全检查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采煤系统的安全检查第三节 矿井掘进系统的安全检查第四节 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安全检查第五节 煤矿防治水的安全检查第六节 矿井电气系统的安全检查第七节 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检查第四章 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部分 高级安全检查工知识要求第五章 基础知识第一节 采掘机械的安全运行第二节 运输提升机械的安全运行第三节 通风设备的安全运行第四节 矿井安全供电、用电第五节 矿井通风基础知识第六章 相关知识第一节 煤矿安全灾害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测设备第四部分 高级安全检查工技能要求第七章 矿井灾害的处理第一节 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第二节 矿井爆炸事故的处理第三节 矿井火灾的处理第四节 矿井水灾的处理第五节 冒顶事故的处理第八章 现场急救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6)采用危害煤矿生产安全的方法进行采矿为保障煤炭生产的安全,《矿山安全法》第14条规定,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破坏;《煤炭法》第31条禁止采矿作业中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禁止使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从事采煤作业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既追究行政责任,又可能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视损害情况而定。被追究责任者既可能是煤矿企业,也可能是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的刑事责任就是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职工或者指挥管理人员,《刑法》第134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7)不能保证机电设备、安全检测仪器使用安全煤矿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否则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煤矿安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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