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案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作者:何菲菲 编  页数:397  

前言

  在我国历史上,判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其地位和作用甚至超过了法典。朱熹曾言:“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弥补法典的不足,判例应运而生。从商周的御事、春秋的成事(《论语·为政》:“子日: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战国的比、类,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唐代的法例到宋元的断例、明清的条例,古代判例实践如同古代法典的编纂一样,绵延不绝,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特别是清代,因案生例的制度正式确立,判例经过成案、定例、入律几个层次,最终以条文的形式融入法典,成为法典正文的附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典不断从司法实践中汲取营养,得以修正和完善。律例并行,例以辅律并发展入律的法制格局最终成熟。这在世界上都是独具特色的,具有相当高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近代以来,以欧洲的法典法为模本的清末修律构成了对古代判例传统的第一轮冲击,但其后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面对“残缺的法制状况与人民对完备的法律秩序的迫切需要之间的矛盾”和“新法与现实社会生活彼此脱节的矛盾”,北洋政府大理院和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大量编纂和颁行判例,作为各级法院的审判依据。判例再度繁荣。虽然国民政府后来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但判例在法律实践中仍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内容概要

  在我国历史上,判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其地位和作用甚至超过了法典。我们选择司法实践中一批典型,疑难案例,汇集成书,目的就在于此。希望这套案例丛书能够对广大法律工作者和一般读者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处理法律纠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能够有所裨益。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借贷关系案例民间借贷1.借款人为未成年人,借款行为是否有效?2.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借贷关系能得到法律保护吗?3.约定的还款条件无效是否影响借贷合同的效力?4.被胁迫写下欠条,借贷关系有效吗?5.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是否成立借贷关系?6.丈夫因工作关系向所在单位借款,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7.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合法吗?8.无息借款中,债权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9.贷款方是否可以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借款人之一偿还全部借款?10.借款利率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是否还需要支付利息?11.借款人向公证机关提存后,贷款人是否还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12.借款人死亡,由谁承担还款责任?13.借贷关系中的第三人应承担什么责任?14.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能否代位取得?15.合伙企业负责人向第三人借款,应当由谁来承担偿还责任?16.因公司未出资导致借款难还,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应当承担责任吗?17.出借人在借出款项时先行扣除到期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18.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过高能否得到法律支持?19.在借据左侧空白处签名,是否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20.企业能否以扣发养老金的形式抵偿职工的借款?2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借贷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当如何处理?22.未实际履行的借条效力如何认定?23.借款合同中如何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24.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25.未进行清算就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企业法人,对被注销的企业法人的债务,应由谁承担?26.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27.在投资入股未兑现情况下。投资人是否可以以投资款转变为借款为由要求返还?28.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能否得到支持?29.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的,能得到法院支持吗?30.借款关系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1.借款人还款后得知债务已逾诉讼时效,起诉要求债权人返还能得到支持吗?32.借款人不承认他人代签借条的,如何处理?33.借款人能否以手机短信来证明自己已经还款的事实?34.欠条未明确年份的,应当如何处理?35.以收条主张借款关系能得到支持吗?36.代签欠条的,还款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37.借贷双方均缺乏确凿证据的,如何处理?38.私自录音形成的录音带能否作为借款事实的证据?39.承认借款约定利息后能否反悔?40.质疑还款凭据的真实性,应否承担举证责任?41.名为委托合同实为信托贷款合同,合同效力如何?42.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能否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43.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4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45.银行作为出借方主张复利,能得到法律支持吗?46.委托贷款中,受托人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应当承担何种责任?47.借款人低价转让财产的,出借方主张撤销借款人的转让行为能否得到支持?48.借款人通过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逃避还款义务的,贷款人能否申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49.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贷款由谁来偿还?50.委托贷款合同中,将借款直接归还给委托人的,能否得到支持?51.私贷公用的情况下,谁应当承担还款责任?52.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53.对于到期债权,出借人能否单方面主张抵销?54.贷款人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发现借款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的,可否中止发放贷款或解除合同?55.贷款人转让权利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56.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拖欠银行借款,企业的股东或上级主管单位应负何种责任?57.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能否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58.借款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59.借款人、保证人张冠李戴,谁应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60.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前明确表示无力偿还借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能否得到支持?61.企业间借贷纠纷应当如何处理?62.如何认定名为联营的借贷合同?第二部分 担保关系案例抵押关系质押关系保证关系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借贷关系案例  1.借款人为未成年人,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  2002年11月,张应声(15岁)因急事向然雪江借钱,然雪江因与张应声的哥哥关系好,遂将现金250元和从银行取出的l500元现金借给张应声,并约定2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然雪江多次向张应声索要借款,张应声均以没有钱为借口久拖不还,然雪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应声偿还借款1750元。  【争鸣】  原告然雪江提出,被告向自己借款1750元,事实清楚,被告也不否认这一点,既然约定了两个月,就应当按照约定两个月还款,现在被告张应声违反约定不还款,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张应声还款1750元。  被告法定监护人提出,张应声将所借款项转借给文景兰,文景兰现在下落不明,故无法还款。张应声是未成年人,其所实施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荀子  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单一的。要把单一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现象就需要法官。  ——马克思  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  ——卡多佐

编辑推荐

  阅读《借贷·担保纠纷案例》,了解有关如何处理借贷担保纠纠纷的法律知识。  借款人为未成年人,借款行为是否有效?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借贷关系能得到法律保护吗?约定的还款条件无效是否影响借贷合同的效力?被胁迫写下欠条,借贷关系有效吗?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是否成立借贷关系?丈夫因工作关系向所在单位借款,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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