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案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作者:车郭业,陈谦 主编  

前言

在我国历史上,判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其地位和作用甚至超过了法典。朱熹曾言:“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弥补法典的不足,判例应运而生。从商周的御事、春秋的成事(《论语·为政》:“子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战国的比、类,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唐代的法例到宋元的断例、明清的条例,古代判例实践如同古代法典的编纂一样,绵延不绝,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特别是清代,因案生例的制度正式确立,判例经过成案、定例、入律几个层次,最终以条文的形式融入法典,成为法典正文的附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典不断从司法实践中汲取营养,得以修正和完善。律例并行,例以辅律并发展入律的法制格局最终成熟。这在世界上都是独具特色的,具有相当高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近代以来,以欧洲的法典法为模本的清末修律构成了对古代判例传统的第一轮冲击,但其后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面对“残缺的法制状况与人民对完备的法律秩序的迫切需要之间的矛盾”和“新法与现实社会生活彼此脱节的矛盾”,北洋政府大理院和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大量编纂和颁行判例,作为各级法院的审判依据。判例再度繁荣。虽然国民政府后来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但判例在法律实践中仍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内容概要

在我国历史上,判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其地位和作用甚至超过了法典。我们选择司法实践中一批典型,疑难案例,汇集成书,目的就在于此。希望这套案例丛书能够对广大法律工作者和一般读者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处理法律纠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能够有所裨益。

书籍目录

人身保险纠纷案例 1.投保人误告被保险人年龄,出险后受益人能否得到赔偿? 2.保险代珲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会不会影响受益人得到赔偿? 3.投保人误告健康状况,出险后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5.投保人未在“客户保障声明书”上签名,出险后能否得到赔偿? 6.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时故意隐瞒病史,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7.逾期补缴保费,保险合同是否可以生效? 8.是疾病还是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保险事故到底如何定性? 9.保险条款约定不明的,出险后如何进行赔付? 10.保险宣传单与保险单内容不一致,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据何判赔? 11.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范围?   12.旅客心脏病突发身亡,是否属于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范围?   13.被保险人出险后隋绪不稳而自杀,受益人能否得到赔偿? 14.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受益人还可以向侵权人索赔吗? 15.夫妻离异是否会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16.保险赔偿金能否被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17.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而死亡,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人身意外伤亡保险金?   18.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被保险人出险后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19.被保险人未按内部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0.多险种复合下的人身保险如何给付赔偿?  财产保险纠纷案例 21.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面临困难时,如何解决财产保险纠纷? 22.保险标的受损,其实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该如何解决争议?   23.约定理赔条件为“企业破产”,保险公司对企业被兼并的情况是否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4.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素存在不同理解时,保险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25.保险单漏填投保单上的内容,出险后争议如何解决纠纷? 26.擅自转移投保标的物,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   27.未依照承诺办理财产保险手续,出险后如何解决纠纷? 28.保险公司能否以购房人具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承担房贷保险责任? 29.受益人能否依照两份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获,导双份赔偿?   30.银行能否要求购房人购买保险来担保债权? 31.车门被撬导致运输的香蕉冻坏,是否可以确定为盗窃损失进行理赔? 32.异地分支机构的雇员携款潜逃,投保人能否得到赔偿?   33.违规生产引发火灾事故,保险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34.因保险经办人员疏忽致使保险单上未附投保明细表,保险之外的项目出险后,投保人能否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35.防灾转移保险财产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36.保险公司已做出承诺,但未出具保险单,出险后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37.施救保险财产而造成未保险财产受到损失,投保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38.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投保的财产的放置地点,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 39.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雇用路边装修队装修房屋,出险后能否得到赔偿? 40.精神病人纵火烧房导致家庭财产受损,投保人能否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机动车辆保险纠纷案例工伤保险纠纷案例社会医疗保险纠纷养老保险纠纷失业保险纠纷生育保险纠纷附录

章节摘录

人身保险纠纷案例1.投保人误告被保险人年龄,出险后受益人能否得到赔偿?【案情】2004年2月,刘某(女)与A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刘某,受益人为其子孙某,保险期间为2004年2月12日零时起至2009年2月11日24时止。2005年5月6日晚,刘某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一个月后,受益人刘某的儿子孙某向A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A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刘某投保时填写的年龄63岁与在户口簿上登记的实际年龄不符,其实际年龄66岁已经超过了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于是,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刘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刘某交纳的保险费。孙某中领保险金不成,遂将A保险公司告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A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争鸣原告孙某诉称,其母刘某在投保时,A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只是反复介绍简易人身保险的好处,并没有明确说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后可能会承担的不利后果。实际上,投保人已经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交纳保险费,所以,A保险公司应该对其母刘某的意外死亡承担保险责任。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荀子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单一的。要把单一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现象就需要法官。  ——马克思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  ——卡多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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