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作者:肖萍,刘冬京 页数: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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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信访制度的法理研究》是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果。《信访制度的法理研究》从法理的角度,对信访的功能、性质范围、信访的价值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作者简介
肖萍,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硕士;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专职副主任。历任江西省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委员,南昌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期从事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在《法学评论》《法学论坛》《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以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0余项,出版编著近10部,多次获省级社科优秀成果奖。 刘冬京,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长期从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在《法学论坛》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以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多项省部级以上课题,出版学术专著1部。
书籍目录
序 引言 第一章 信访制度的源与流 一、我国古代的信访 二、中国近现代的信访 三、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1949~1957年) 四、我国信访制度的逐步形成阶段(1957~1966年) 五、我国信访制度的冲击与削弱阶段(1966~1978年) 六、我国信访制度的恢复和规范阶段(1978—1995年) 七、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阶段(1995年至今) 第二章 信访法律关系 一、信访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信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信访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信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三章 信访制度的性质 一、信访制度性质的界定 二、关于信访性质的思考 三、信访的性质定位 第四章 信访制度的价值 一、信访制度价值的研究意义 二、信访制度价值的含义 三、信访制度价值目标之确定 四、信访制度价值之实现 结语 第五章 信访制度的功能 一、概念辨析 二、信访制度功能的基本分类 三、关于信访制度功能的基本观点 四、信访制度的实然功能 五、信访制度的应然功能 六、信访制度功能的实现 第六章 信访的范围 一、信访范围的界定 二、行政信访与相关制度的范围辨析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有关范围的规定 四、我国行政信访受案范围的确定 第七章 信访法律责任 一、信访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信访法律责任的构成 三、信访法律责任的分类 四、信访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五、我国现行信访法律责任规定的不足 六、我国信访法律责任的完善 参考文献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附2:北京市信访条例 附3:上海市信访条例 附4:江西省信访条例(2009修订)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一般而言,救济主体应当是明确的,而不是模糊的、不确定的。但现有的信访制度则救济主体不明确。目前大部分由信访机构受理的信访案件,绝大部分都是由信访机构转办的。据统计,浙江省2000年~2003年县级及县级以下信访部门信访案件的自办率仅为25%左右,转办率为75%。实际上,信访机构主要是受理案件,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解纷机构。 第四,从救济法律关系来看,一般都有三方主体,即争议双方和解决纠纷机构。例如,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原、被告和法院;复议法律关系主体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复议机构;还有仲裁法律关系、调解法律关系都是如此。而信访法律关系的直接主体为信访人和信访机构,间接主体才有可能是多方主体。 第五,信访机构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对所有信访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权。从《信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信访机构的职责主要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建议;进行指导等。实践中,由于民众习惯于首选信访机构作为纠纷的处理机构,而信访机构本身又无权直接处理信访案件,如当前信访案件数量最集中的土地、基层选举、腐败、乱收费、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城镇拆迁安置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信访机构都无权解决。因此,当信访机构受理案件后只能将案件转送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来处理,或者采取强压、妥协、哄骗等法治以外的方式来解决,致使看似廉价的救济手段却在耗费着巨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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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的法理研究》中信访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上访问题已有上千年的历史,是中国老百姓挥之不去的“青天情结”,是关系到国家政治稳定的大事。回顾我国的信访制度,人们对它信任过、失望过、迷茫过,现在正处于改革与完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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