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刘冬京 群众出版社 (2011-01出版) 作者:刘冬京 页数: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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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以股东派生诉讼的基本制度与相关程序的完善为视角,以比较等研究方法全面、深入地探讨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立法层面、司法实践以及公司治理实务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共包括: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管辖制度和审判组织、证明制度、诉讼费用制度、诉讼的提起与驳回、若干特殊情形的处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再审问题等八章,内容全面、丰富,对相关方面的立法或司法实践能起到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
刘冬京,1994年7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方向,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在《法学论坛》、《河北法学》、《求索》、《求实》、《江西社会科学》等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 第一节股东派生诉权的权源分析 一、股东派生诉权的实体法基础 二、股东派生诉权的程序法基础 第二节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要件之一——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 一、原告必须持有股权证券 二、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持续一定期间地拥有股份 三、原告在诉讼中必须维持其股东资格 四、原告股东必须能够代表公司和其他众多股东的利益 第三节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要件之二——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 一、被告之范围 二、被告之行为 第四节股东派生诉权的主体要件之三——公司及其他股东 一、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其他股东的地位 第五节股东派生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一、原告股东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法院与审判组织 第一节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法院 一、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管辖的学界观点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管辖的立法和实践 三、域外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管辖的规定 四、确立股东派生诉讼管辖制度的应然原则 五、股东派生诉讼管辖制度的构建 第二节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及其构成 一、股东派生诉讼应选择合议制 二、股东派生诉讼可采陪审制 三、股东派生诉讼应采专家陪审制 第三章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述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证明对象 第二节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概述 二、股东派生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三节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概述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第四章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制度 第一节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 一、域外的做法 二、国内学者的观点 三、本书的观点 第二节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一、域外做法和经验 二、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设立意义和发展趋势 三、我国是否应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确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第三节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一、域外的做法 二、本书的观点 第五章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与驳回 第一节股东派生诉讼曲提起 一、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 二、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障碍 三、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第二节股东派生诉讼的驳回” 一、驳回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分析 二、请求驳回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 三、请求驳回股东派生诉讼的司法审查 第六章股东派生诉讼第一审程序中若干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一节诉的合并 一、股东直接诉讼能否与派生诉讼合并审理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被告能否提起反诉 第二节撤诉 一、股东派生诉讼中撤诉的主体 二、派生诉讼中撤诉的司法审查 第三节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和解 一、股东派生诉讼中和解的域外规定 二、对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和解进行司法审查之必要性 三、对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和解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 四、股东派生诉讼中对和解的司法审查程序 第四节股东派生诉讼的中止 一、美国派生诉讼中中止制度之介绍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中有关中止情形的规定 第五节股东派生诉讼中诉讼时效的认定 一、诉讼时效概述 二、对股东派生诉讼中诉讼时效的判断 三、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第七章股东派生诉讼之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第一节既判力概述 第二节股东派生诉讼中既判力的范围 一、股东派生诉讼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二、股东派生诉讼生效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三、股东派生诉讼生效判决既判办的时间范围 第八章股东派生诉讼的再审 第一节股东派生诉讼案件再审程序的域外规定 一、日本法的规定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第二节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案件再审程序之构建 一、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二、再审理由 三、管辖法院 四、申请再审的期间 五、正当当事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股东权说 此观点基于公司所有权的二重构造理论。认为公司这一经营形态的出现不过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结果,公司的最终所有人仍然是股东。只是因为股东欲承担有限责任,减少投资风险,法律才将公司拟制为独立的人格,而对股东的经营决策权也同时加以限制。此时,股东之所有权并未消灭,而是以股东权的形式存在。从外延上来看,股东权乃是介于受益权和所有权之间的一种权利形态。因而,从理论上来说,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必然同时又也是对股东权的侵害,股东基于股东权被侵害的事实而享有对加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请求权即为派生诉讼中股东诉权的实体权源。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很强的说服力,因为其从理论上探究了股东派生诉权之权源。但是各国在承认股东权的同时,对股东权的本质为何仍是存在争议的,例如,1875年德国学者瑞纳德率先主张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东为社员的社团法人,股东权就是股东认缴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而取得的相当于此份额的社员权,即社员权说,该说已为德国的通说。股东享有社员权意味着股东除了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破产后剩余利益分配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知情权,通过参加股东会推举、选举或罢免董事的职务,监督公司各项事务的权利。其中,监督权使股东在公司怠于或拒绝行使权利时,为了公司的利益免遭损失而享有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因而具有代位公司行使诉权,追究公司董事或者其他经营者的侵权责任之权利。而这一点正是股权乃社员权的特别所在,是股东得以提起派生诉讼的权源。我国学界亦将股东权理解为社员权的一种,而且将之性质定位为特殊的社员权。在日本亦是如此,他们一方面采纳了瑞纳德的建议,将社员权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另一方面又采纳瑞纳德的观点,将股东所享有的所有权利视为一个权利,即社员权。 本书认为,把股东派生诉权的实体法基础界定为股东权无疑具有合理性,但是要进一步厘清其本质,还要明确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股东权以其行使的目的,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即股东的个人利益;共益权是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集中表现为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有机结合。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是一种共益权,而非自益权。因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期待利益并非属于作为公司投资者的股东,而是属于公司整体;派生诉讼获胜的结果往往导致公司利益之取得或损失之避免,而这种结果又间接使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受益。既然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并非直接追求其自身利益,因此,派生诉讼提起权应属共益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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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由群众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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