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作者:何秉松 页数: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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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以大量、丰富的理论和实际资料为基础,对中国大陆、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犯罪的产生、发展、变化的全过程特别是现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其特点、规律和原因,研究预防和控制黑社会犯罪的方针、政策、法律和经验,研究全球化时代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战略和措施。并把这些研究理论化、系统化,成为一个理论体系。其中不乏各种理论的介绍、辩论与批判。相信,广大读者,无论是中国或外国,无论是理论界或实际部门,无论是教授、专家或年轻学者,都可以从本书中找到他们感兴趣的东西。
作者简介
何秉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特聘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恐怖主义与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同时还兼任西南科技大学教授、法学学科顾问:法制日报法学专家顾问团成员。曾多次参加刑事立法工作,并在审判日本战犯案件和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中担任律师。1992年获国务院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的特别津贴。他的著作先后8次获国家级和省部级一、二等奖。
何秉松教授是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新体系的主要创立者和奠基者,以淡泊名利,治学严谨,勇于开拓创新,闻名于中国刑法学界。
早在20世纪80-90年代,他就创立了崭新的“犯罪构成系统论”和“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创立了自然人刑事责任与法人刑事责任一体化的理论新体系。并在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上提出了创造性的理论观点,丰富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他所创立的法人刑事责任理论,已成为中国司法实践处理单位犯罪的理论根据;他所创立的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新体系,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承认,打破了几十年来占统治地位的中国传统刑法理论一统天下的局面。其代表作有《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1991年)、《犯罪构成系统论》(1995年)、《刑法教科书》(1993年)等,其中,《刑法教科书》自1993年问世以来,已在中国出版6版,成为高等法学院校最富有特色的重要教材和实际部门的重要参考书。此书2002年在日本全部译成日文出版。这是日本第一次翻译出版中国的法学教材。《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在日本也有多篇文章评介,被日本学术界称为中国法人犯罪肯定论的代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台湾黑社会犯罪研究第一章 台湾概况(背景资料) 第一节 台湾概况是研究台湾黑社会犯罪的重要背景资料 第二节 台湾的自然地理、人口、行政区域 第三节 台湾的历史 一、台湾早期与前期的历史 二、元、明两朝统治时期(1333-1628年) 三、荷兰与西班牙的入侵(1624-1662年) 四、郑成功统治下的台湾(1662-1683年) 五、清朝统治下的台湾(1684-1895年) 六、日本对台湾的侵略与统治(1895.6-1945.10) 第四节 蒋介石统治时期(1945.10.25-1975.4) 第五节 蒋经国统治时期(1975.4-1988.1) 一、中国政府“和平统一祖国”方针的提出与蒋经国的 反应 二、继续推行“革新保台”的方针 第六节 李登辉主政时期(1988.1-2000.5) 第七节 民进党陈水扁主政时期(2000.5-2008.5)第二章 台湾黑社会犯罪相关概念的界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黑社会、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犯罪、黑道 一、黑社会 二、黑社会组织 三、黑社会犯罪 四、黑道 第三节 犯罪组织(有组织犯罪集团)、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 一、概述 二、犯罪组织 三、组织犯罪 第四节 帮会、帮派、组合、犯罪结社 一、几种不同的观点 二、帮会与帮派的一般概念 三、帮会与帮派的法律概念 四、犯罪结社 第五节 流氓、流氓行为 一、流氓 二、流氓的法律概念 三、对流氓概念的再研究第三章 台湾地区黑社会的起源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对台湾黑社会起源的几种不同观点的析评 一、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二、对三种代表性观点的析评 第三节 本书的考察和结论 ……第四章 台湾地区黑社会的演变第五章 台湾黑社会组织的概念第六章 台湾黑社会组织的类型第七章台湾黑社会组织的典型分析第八章台湾黑社会组织的社会学分析第九章台湾黑社会犯罪的概念和种类第十章台湾黑社会犯罪的发展变化过程第十一章 台湾黑社会的主要犯罪第十二章新视野下的台湾反黑斗争第十三章台湾反黑斗争总览第十四章台湾对黑社会犯罪预防和控制第十五章 加强两岸合作,打击黑社会犯罪第二编 香港黑社会犯罪研究第十六章 背景资料(香港概况)第十七章 香港三合会的起源及其蜕变第十八章 香港黑社会组织的发展史第十九章 香港回归前后的黑社会组织第二十章 香港黑社会组织的概念第二十一章 香港黑社会组织(三合会)的组织结构第二十二章 香港主要的黑社会帮派第二十三章 香港的黑社会犯罪(三合会犯罪)第二十四章 香港黑社会犯罪的原因第二十五章 香港黑社会犯罪的预防与控制第三编 澳门黑社会犯罪研究第二十六章 背景资料(澳门概况)第二十七章 澳门黑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第二十八章 澳门黑社会组织第二十九章 澳门的黑社会犯罪第三十章 澳门社会犯罪的预防与控制附录一附录二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由于这几种解释都是根据民间用语加以归纳,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因此,当人们把黑道的一般概念适用于台湾的实际时,就会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说法,给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必须从台湾的实际情况出发,对黑道这个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尽可能求得认识上的统一。首先我们看看台湾官方和学者关于黑道的几种有代表性的见解:(1)(1996年9月5日)“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草案定稿说明”在讲到条例“防止黑道参选条款”的立法要旨时指出,规定这个条款,是为防止黑道参选。根据该条文规定,所谓黑道,是指“犯本条例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所谓“犯本条例之罪”是指条例第三、四、五、九条规定的犯罪,第三条规定发起、主持、操纵或指挥犯罪组织者和参与者;第四条规定教唆、帮助、吸收未满18岁之人加入犯罪组织者,第五条规定“犯本条例以外之罪”,虽然罪名很多,但犯罪主体必须是犯罪组织成员;第五条规定资助犯罪组织罪;第9条是包庇犯罪组织罪。因此,所谓黑道,是一个狭窄的概念,主要是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和实施组织犯罪者。(2)(1998年10月)台湾“法务部”“扫黑白皮书”说:“黑道与帮派为非作歹,破坏他人法益,为害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皆然之社会事实。”(第4页)“‘法务部’为发挥整体统合功能,加强侦办黑道犯罪,有效遏制黑道为虐,爰订定扫黑行动方案,以为贯彻实施之准据。”(第12页)对于什么是黑道,什么是黑道犯罪,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从其打击对象看,主要是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帮派、角头及其成员。(3)1996年,当时台湾的“法务部长”马英九在台湾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上提出的“扫黑与除暴工作的再出发”的专题报告中,在讲到“何谓黑道?”“谁是黑道?”时说:“‘何谓黑道’实在不易由外观上加以辨别。传统上,黑道(underworld)是指具有凝聚性的职业犯罪组织。一般而言,经常仗势或以强暴胁迫欺压善良百姓,并以犯罪牟取不当利益的组织或人物即属之。但以较精确的法律上定义而言,所谓‘黑道’,应指依‘检肃流氓条例’移付感训的流氓及以犯罪为宗旨而成立的不法帮派组织成员而言。”马英九的第一种解释,黑道是指凝聚性的职业犯罪组织,并使用了underworld这个英语名词来注释黑道,根据我们对underworld—词的考察,①在英语中,underworld的解释是罪犯社会或有组织犯罪社会(The world of criminals or 0f organized crime),这种解释,目前已成为通说。马英九的第一种解释,实际上是把黑道等同于黑社会。第二种解释含义较广,指流氓及不法帮派组织成员。(4)1997年3月3日台湾“内政部警政局”局长杨子敬在“检察机关办理流氓案件之现况介绍”中说:“何谓‘黑道’?‘黑道分子’是否就是‘流氓’?答:所谓‘流氓’,系属‘检肃流氓条例’规定之法律用语,其构成要件须为年满18岁以上,有‘检肃流氓条例’第二条各款情形之一者,足以破坏社会秩序,经复审认定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定者。至‘黑道分子’则无一定之明确定义,应属社会次文化之用语,泛指不以正当职业赚取合理利益,而以从事犯罪或不法活动牟利为生,具有犯罪习性与暴力性,范围较广,②是以,‘流氓’可称为‘黑道分子’,但‘黑道分子’却不一定是‘流氓’,唯一般人习惯上,常将二者划上等号。”③按照杨子敬的解释,黑道的概念比流氓大,除了包括流氓外,还包括“从事犯罪或不法活动牟利为生,具有犯罪习性与暴力性”的人。把这些人列为黑道分子,不仅过于泛化,而且这是一个模糊概念,缺乏法律依据。(5)1994年4月,赵永茂教授在其论著中说:“本文所指的黑道系指具有暴力犯罪倾向的组织或个人,其中部分人曾经因犯罪服刑或被管训而被提报为流氓而有案可稽。广义而言,尚包括参与帮派或暴力犯罪组织,对社会具有暴力或胁迫违法倾向者;甚至与黑道及其非法经营事业关系过于密切者,狭义而言即指流氓或黑(地下)社会势力。因此至少包括以下三种人:(a)帮派组织与分子(gang)流氓;(b)个人暴力犯罪型流氓(mafia);(c)与帮派型流氓或个人暴力犯罪流氓所经营的地下非法事业关系过于密切者。”④赵永茂教授的狭义概念,实际上含义很广,所谓“有暴力犯罪倾向”,不仅是帮派组织及其成员,还包括其他一切的组织或个人,只要“有暴力犯罪倾向”,都是黑道。赵永茂教授的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一切流氓,还包括与流氓“所经营的地下非法事业关系过于密切者”。而所谓“关系过于密切者”,与“有暴力犯罪倾向”一样,都是一个难以确切界定的概念。(6)郑善印、林灿章教授认为,“黑道”一词,目前无一定之明确定义,应属社会次文化用语,泛指不以正当职业赚取合理利益,而专以从事犯罪或不法活动牟利为生,具有犯罪习性与暴力性者。另实务上亦有谓“黑道”系指以从事不法活动为目的之帮派或组织的见解。由此可知,犯罪组织亦是黑道之一种。①这里也是广义、狭义两种概念,前者与杨子敬的说法类似。(7)廖忠俊教授认为,“所谓黑道,系指具有暴力犯罪倾向的组织或个人,其中有些人曾经被提报为流氓而受管训或因犯罪服刑而有案底可查者。他们大略包括:①帮派分子与组织性(gang)流氓,②个人暴力犯罪型流氓(m蚯a),③与上述帮派型流氓或犯罪性流氓所经营的地下非法事业关系密切勾结者。简单地说,即是指帮派流氓或黑(地下)社会势力。而他们通常所作所为的地下非法暴力犯罪活动,先是早期在乡镇、都会的娱乐风化区或市场杂闹区的强占地盘、勒索敲诈、偷窃、抢劫、诈欺、绑架、强收保护费、清洁费、赞助费、操控剥削色情、赌博、毒品等之‘社会黑道’行为,中期则是在都市计划、营造建筑业发达后各种暴发型经济产生及随之而来之争取包揽工程,进行工程围标、绑标、逼退有竞争性的合法对手营建厂商,施行工地破坏、扰乱、勒索等(经济型黑道)作为,及至近期之依附寄生地方派系,介入各项选举活动增添地方更多非法暴力色彩,终而当选公职民代并操控污染政治之(政治型黑道)势力”。②
后记
发展科学与培育人才,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应当在教学与科研工作中,自觉地把它们结合在一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这本专著,是我的科研项目,但是,我的许多学生都以不同的方式参加了。本书第二卷第一篇,是我与沈仲平、李静共同研究的成果。本书的作者简介,序言、目录是由朱琳译成法文,刘艳萍、邱冬晏、孙秀艳译成英文,书中有些表格,是孙秀艳制作,还有更多的学生,许皆清、李汉中、李锦昌、林建宏、郑林在、丛凤玲、潘效国、邱冬晏、孙秀艳、邵彦铭、张小燕、覃丹、陈成、包长海、吕娜、陈帅、李虎、卢秋、张俊、邹文、孙颖等参加了本书资料的收集、翻译、整理、讨论或研究,本书是师生的集体智慧和共同努力的结晶,而在参与的过程中,又丰富了知识、提高了水平,从而实现了发展科学与培育人才的具体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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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2卷):台港澳黑社会犯罪研究》由群众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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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黑社会犯罪研究-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二卷(两卷本) PDF格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