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1 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作者:时庆本 编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我们应部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要求,为了认真学习和贯彻这部法律,我们组织长期从事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实践和教学科研的专家、学者、教授编写了《新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说与运用》一书。本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逐条、逐款、逐项地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释,特别是对每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与形态、构成要件、处罚种类和幅度、法律依据、怎样查处等都作了详细的解说,全书语言通俗易懂、资料详实准确,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有新意,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适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阅读、掌握、运用,更适宜作培训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说明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解说】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概念的界定。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其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举的扰乱、妨害、侵犯等各种危害性行为的,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会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两条标准:一是对社会有无危害性;二是危害程度的大小。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否则,就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造成轻微的危害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质特征。行为的表现形态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罪名相似或者相同,两者的界限只是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的差别。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其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认定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某些人的行为虽然违法,对社会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违反《海关法》,情节轻微的走私行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情节轻微的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等。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解说】本条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程序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即调查程序、决定程序、执行程序,与原《条例》规定的程序比较,本法规定的处罚程序更加具体明确,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公平、公正,更加符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和治安处罚的特点与实际。,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听证程序、当场处罚程序、涉外治安处罚程序等没有具体详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所以这样规定,其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一般法律,法律效力低于《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程序性规定不得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抵触,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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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说与运用》是由群众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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