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 作者:席志国 等编著 页数:644
前言
司考江湖传言:欲过司考,必备三宝!这个三宝,实际上是指:教材、真题、法条。教材:由3本书构成。不是指大学传统的教科书,而是指专门为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考试的内容而编写的辅导教材。一般由多年从事司法考试辅导的老师,以自己的授课讲义为基础编写而成。真题:1本书。历年真题的汇总,包括详细解析。司法考试七年来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重者恒重!”,许多的知识点在重复考,认真研究、多遍习练历年真题是所有考生的必做功课。法条:2本书。涵盖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所有法律所构成的“法律法规汇编”以及以这些法规汇编为基础所精选的“重点法条”。司法考试80%的考点是以法条为基础形成的,这也是充分体现司法考试务实性的一个表现。有了“三宝”还不够,必不可少的是新起点独创的、短时间内提分效果最明显的“独门暗器”: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1本书。经过简单的训练,神奇地将令人头痛的论述题变成了简单的填空题。司考三宝:教材、真题和法条就像美军海军陆战队所配备的基本武器——长枪、短枪和匕首;而我们的“模板法”则是威力强大的两颗手雷,在关键时刻作用巨大。对于任何一个备战司考的学员来说,这四样东西是必需的标准配置,缺少任意一种,都会给备考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我们的“七书战司考”系列丛书正是按照教材、真题、法条以及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这四种标准配置,经过四年的摸索,科学组合而成的七本书。七书战司考,一本都不能少。“七书战司考”系列丛书的作者与编辑团队非常强大。作者均是活跃在司考第一线的辅导名师,如:杨艳霞、席志国、侍东波、杨帆、李毅、司艳丽、吴鹏、谢安平、张合功等。编辑团队全是经过司法考试考场的洗礼,并且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的法学硕士,如:周浩昊、金竞、李昊、汪艳琴、刘宗珍、李海燕、魏大众、万超、郝霞、孟思凡、陶丽博、蒋贵荣、范开花、张晓东、鲍菡、刘文军、王晨、梁渲晶、郭丙丽、王志强等,他们从考生的角度对“七书战司考”系列的七本书进行“偏重实战”方面的编辑、整理,使得这套书使用起来更加方便、省力。下面对七本书及其作者做个大致介绍:第一本书:卷一。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为司法考试试卷二三的考试内容,具体为:民法、商法、民诉与仲裁。作者:席志国、司艳丽、侍东波 (1)席志国: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北京某著名高校,2004年开始在新起点教授民法、商经等司法考试重点内容,授课风格大气磅礴,条理明快、清晰,是目前司法考试辅导民法一线明星授课老师。现和姚欢庆老师一道承担新起点民法授课任务。 (2)侍东波: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北京法官学院,2004年开始在新起点教授民诉,授课风格稳健、条理清晰,和常英老师一道承担新起点民诉的授课任务。
作者简介
杨艳霞,刑法学博士,副教授。从2002年开始进行司法考试刑法学的辅导工作,多年来一直担任法律出版社《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的副主编从2006年开始为新起点学校撰写辅导教材《名师教案——刑法篇》。在司考辅导中,强调从整体上把握刑法的结构.从根本上掌握考点
书籍目录
民法 第一讲 民法概要 第二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讲 民事权利 第五讲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六讲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第七讲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第八讲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制度 第九讲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第十讲 自然人的住所 第十一讲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第十二讲 个人合伙 第十三讲 法人概述 第十四讲 法人的能力 第十五讲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讲 法人机关 第十七讲 法人联营 第十八讲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十九讲 意思表示 第二十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一讲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讲 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二十三讲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二十四讲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二十五讲 代理概述 第二十六讲 代理权 第二十七讲 无权代理 第二十八讲 诉讼时效 第二十九讲 物 第三十讲 物权概述 第三十一讲 物权变动 第三十二讲 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 第三十三讲 所有权概述 第三十四讲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第三十五讲 不动产相邻关系 ……商法民事诉讼法仲裁制度
章节摘录
插图:二、深刻认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大意义“三个至上”从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奠定了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发展。“三个至上”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本质要求。“三个至上”的提出,有利于更深刻地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在精神,有利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三、准确理解“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质(一)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党的事业至上是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予以坚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项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必须旗帜鲜明地同干扰、破坏党的事业,同干扰、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行为作斗争,把确保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放在各项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人民权益,这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盼目的。4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利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兼顾不同利益,必须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法律至上是人类社会特别是近代社会巨大进步的思想结晶,是对治国规律的宝贵总结,是建设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三个至上”的提出,肯定了宪法法律至上这一现代法治文明的合理内核,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和探索执政规律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宪法法律至上,体现在宪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体现在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四、正确把握“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关系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和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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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又寸于论述题不能只看只想,还要练。争取每个礼拜都能就某个社会热点、某个观点写写自己的看法,练练自己的文笔,顺顺目己的思路,这样才不至于心中波涛汹涌,下笔无从说起。 ——杨帆锲而不舍,充满信心,勤于思考,注重总结是司考成功的关键。 ——司艳丽包括三国法在内的第一卷所涉及到的内容虽然看起来很多,但大部分第一卷的考题相对来说都是确定性比较高的题目。换言之,只要理解了相关知识点,一般都能正确解答,付出的努力即能有所收获,效果立竿见影。正因为如此,我们不应当仅仅因为涉及内容较多就忽视第一卷,我们必须意识到,包括三国法在内的第一卷不是能不能考好的问题,而是你愿不愿意考好的问题,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适当的强化联系,就一定能够取得好的成绩,总之。态度决定一切!学子莘莘,独木攘攘,取法乎上、得乎其中,态度决定一切! ——李毅
编辑推荐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教案(第1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法制史、宪法、职业道德、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最起点2010年七书战司考系列之一: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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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教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法制史.宪法.职业道德.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卷一-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卷三 PDF格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