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 作者:新起点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研究组 页数:930
内容概要
司考江湖传言:欲过司考,必备三宝!这个三宝,实际上是指:教材、真题、法条。 教材:由3本书构成。不是指大学传统的教科书,而是指专门为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考试的内容而编写的辅导教材。一般由多年从事司法考试辅导的老师,以自己的授课讲义为基础编写而成。 真题:1本书。历年真题的汇总,包括详细解析。司法考试七年来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重者恒重!”,许多的知识点在重复考,认真研究、多遍习练历年真题是所有考生的必做功课。 法条:2本书。涵盖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所有法律所构成的“法律法规汇编”以及以这些法规汇编为基础所精选的“必考法条”。司法考试80%的考点是以法条为基础形成的,这也是充分体现司法考试务实性的一个表现。 有了“三宝”还不够,必不可少的是新起点独创的、短时间内提分效果最明显的“独门暗器”: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 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1本书。经过简单的洲练,神奇地将令人头痛的论述题变成了简单的填空题。 司考三宝:教材、真题和法条就像美军海军陆战队所配备的基本武器——长枪、短枪和匕首;而我们的“模板法”则是威力强大的两颗手雷,在关键时刻作用巨大。对于任何一个备战司考的学员来说,这四样东西是必需的标准配置,缺少任意一种,都会给备考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我们的“七书战司考”系列丛书正是按照教材、真题、法条以及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这四种标准配置,经过四年的摸索,科学组合而成的七本书。七书战司考,一本都不能少。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历年真题(按年份排列) 2004年 试卷 试卷一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2005年 试卷 试卷一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2006年 试卷 试卷一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2007年 试卷 试卷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2008年 试卷 试卷一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第二部分 真题图表式详解(按专题排列) 试卷一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二章 法的运行 专题一:立法的改变和撤销 专题二:法规、规章 的备案与批准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专题:选举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专题: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第五章 国家机构 专题一: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提名、决定、任免 专题二:国家机关职权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保障 专题:历次修宪内容对比一览表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 条约……第三部分 答案与解析
章节摘录
插图:(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3.股东知情权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三大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可以查阅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可以查阅会计账簿。相关法条:第34条、第98条、第151条4.股东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主持权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召集权和主持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主持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相关法条:第40条、第41条、第101条、第102条5.少数股东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相关法条:第103条6.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表决权限制相关法条:第16条、第125条公司决议是否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受上述人员支配的其他股东不得参加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会表决事项涉及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7.股东大会的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一种特殊的表决方式,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以集中使用。优点在于可以提高中小股东投票的影响力,使其有可能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者监事。局限在于仅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且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来决定,不具强行性。
媒体关注与评论
司法考试从2002年开始举办以来,诞生了无数名辅导“名师”。他们都曾提出过很多的学习方法,这些方法也曾令很多的学员苦恼:因为,同样身为“名师”的他们,介绍的学习方法竟然大相径庭!但细心的考生却发现,所有的名师几乎异口同声地要求考生认真对待历年真题,最起码要做三遍以上! ——张合功“重者恒重”是司法考试的基本规律,历年真题是研究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命题思路的最可靠依据,如果能把历年真题仔细、认真做个三五遍,并且做好总结,确定哪些是会的,哪些是蒙对的,哪些是确实不会的,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训练,司法考试又怎么会通不过呢? ——张合功
编辑推荐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2009双排双练图表式历年真题详解》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七书战司考”系列丛书的作者与编辑团队非常强大。作者均是活跃在司考第一线的辅导名师,如:杨艳霞、汪海燕、席志田、侍东波、杨帆、李毅、司艳丽、吴鹏、张合功等。编辑团队全是经过司法考试考场的洗礼,并且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的法学硕士,如:汪艳琴、王林、秦雪娜,周浩吴、李昊、何琼佩、金竞、康俊、杨书、钟林、李惠等。他们从考生的角度对“七节战司考”系列的七《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2009双排双练图表式历年真题详解》进行“偏重实战”方面的编辑、整理、使得本套节使用起来更加方便、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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