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1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作者:郎胜等 页数:547
内容概要
郎胜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按照“修改提示、背景解读、理解与适用”的体例,对刑事诉讼法逐条作出释解:“修改提示”部分,对每条规定从1979年以来修改变化的过程,特别是本次修改之处作出提示性说明;“背景解读”部分,主要介绍每条规定的立法背景、修改的主要考虑;“理解与适用”部分,重点解释每条规定的含义以及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简介
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编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最高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检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修改与解读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改革和完善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鲜明特点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
第二部分 理解与适用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第三部分 相关立法决定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背景解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国绝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廉洁自律,公正处理案件,但也存在个别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徇私枉法的情况。他们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请客吃饭,对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对该判处重刑的判处轻刑,或者是将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轻罪重判,亵渎法律的尊严,为司法人员的形象抹黑,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了杜绝这种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枉法裁判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了法官、检察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警察法也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本条的规定与上述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严禁这种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经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本条的规定在整肃司法队伍和督促司法人员秉公办案方面,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因此,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未作变动。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和违反规定会见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和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规定。“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是指不得接受当事人和当事人委托的任何人的请客,包括吃饭、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娱乐等,不得接受当事人和当事人委托的人以任何形式送的礼物。“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因私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也就是说不得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等程序之外,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说情以及为当事人提供他不应知道的案件情况等。 第二款是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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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与适用》由新华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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