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释法之公民与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石景光、 刘草生 新华出版社 (2010-05出版)  作者:石景光 著  页数:269  

前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和显著改善了人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而且也成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再上层楼”的巨大动力。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人了宪法;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人宪法。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全面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不仅需要培养和造就大批的法律专门人才,而且也有赖于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提高。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积极推动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法治观念。从1985年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五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完成了四个五年的普法规划。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为此,党和国家领导人率先垂范,仅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这对于推动全社会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同时,国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还把每年的12月4日(即现行宪法颁布日)确定为中国的法制宣传日。

内容概要

  收到法院送来的起诉书,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在哪些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了“铁证”,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如果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仍然不服,还能走什么救济程序?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实体法虽然明确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方式和路径去引导和保障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那么,实体法的存在也就仅剩下了虚壳。  为了无限地接近实质正义,法律必须首先要体现出形式正义。因此.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对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官和仲裁员滥用裁判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公民与民事诉讼法》这本小书中,作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并结合案例,有选择地介绍了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它能成为您维权之路的好向导和好顾问。

作者简介

刘草生,现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多年来主管刑事审判工作、商事审判工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判实践经验丰富。其主持撰写的论文《论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被收录进《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其主持撰写的调研报告《2005-2007年西城区法院民四庭审理财产保险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被《中国审判》刊发。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二、基本制度第二编 当事人和代理人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当事人的“适格”问题三、共同诉讼四、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五、诉讼代理人第三编 主管和管辖一、由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二、管辖的原则与分类三、级别管辖四、地域管辖五、特殊地域管辖六、专属管辖及其他规定第四编 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起诉条件、方式和起诉状二、诉讼费用三、起诉的审查与受理四、反诉五、审理前的准备六、开庭审理七、案件的宣判八、期间和送达第五编 第一审简易程序一、适用范围二、一般规定第六编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一、法院调解概述二、法院调解的程序三、民事调解书四、关于人民调解的有关规定第七编 诉讼保障措施一、财产保全二、先予执行三、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八编 第二审程序一、第二审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关系二、提起上诉的条件和程序三、上诉的受理四、上诉案件的审理五、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九编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证据的种类二、取证三、证据保全四、举证责任五、答辩和举证六、证据交换七、新证据的处理八、自认九、质证十、认证第十编 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二、案件再审的程序第十一编 执行程序一、执行程序概述二、执行程序的启动三、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四、执行程序的特殊规定第十二编 特别(非讼)程序一、特别(非讼)程序概述二、选民资格案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五、认定财产无主案六、督促程序七、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三编 仲裁制度的有关规定一、仲裁制度概述二、仲裁机构三、仲裁协议四、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五、仲裁的审理程序六、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第十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章节摘录

8.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国外,又应当如何处理?【答】双方当事人均在国外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9.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军人,离婚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答】有关军人离婚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0.关于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还有哪些?【答】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它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一种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较为复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3条用10个条文规定了9种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般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等。下文将就上述各类特殊地域管辖案件进行详细的分述。【提示】在纷繁复杂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中,我们总结出两点规律:一是上述各类纠纷基本上均可以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了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纠纷案件以外);二是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法院均是与纠纷案件有密切联系的人民法院,即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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