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工人出版社 作者:贾海龙 页数:217
内容概要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什么?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什么是特别行政区?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我国有哪些国家机构?我国有哪些司法机关?各个司法机关有什么职责?律师是做什么的?他们能帮你做些什么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做什么的?……通过阅读本书,你就能找到以上问题的答案。
书籍目录
法律基础知识 1.工会会员为什么要学习法律基础知识? 2.工会会员应掌握哪些法律知识? 3.法律是由谁制定的?怎样制定出来的? 4.法律和道德是一回事吗? 5.法律与政策是一回事吗? 6.为什么宪法被称为“根本大法”? 7.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 8.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什么? 9.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什么? 10.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11.什么是特别行政区? 12.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13.我国有哪些国家机构? 14.我国有哪些司法机关?各个司法机关有什么职责? 15.律师是做什么的?他们能帮你做些什么事? 16.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做什么的?工会法律知识 17.工会是做什么的? 18.什么人可以参加工会? 19.“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有哪些法律依据? 20.用人单位不建立工会怎么办? ……劳动保健法律知识民事法律知识刑事法律知识行政法知识
章节摘录
版权页: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工会会员,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工会会员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从事有害作业的工会会员,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祚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工会会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原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如原用人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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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法律手册》是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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