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第七版)学习指导与练习

出版时间:2007-2  出版社:杨则文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02出版)  作者:杨则文 编  

内容概要

《国家税收学习指导与练习(第7版)》系财政部规划教材,是与全国中等职业学校财经类教材《国家税收(第七版)》相配套的练习和学习指导书,适合全国中等职业学校财经类专业使用。编写这本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掌握教材的内容,理清头绪,启迪思维,增加练习,以全面达到教学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目的和要求。《国家税收学习指导与练习(第7版)》的编写指导思想是:
第一,重在启发、引导,而不是给学习者提供一本可走捷径和可用于死记硬背的教材缩写本和问答集。
第二,围绕教材的内容,但尽量不重复教材中已讲述清楚的问题,不重复教材中的语句,而是结合我们多年的教学经验,指出学习的重点、难点和应注意之处,并将教材中的主要内容以简明、有条理的方式加以概括。
第三,对教材做些拾遗补缺的工作。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对教材中讲述得比较简略的某些主要问题予以必要的补充;二是对教材中不便反映但又是学生必须了解的某些内容作必要的反映。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税收的概念第二章 税收制度概述第三章 增值税第四章 消费税第五章 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六章 关税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第八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九章 个人所得税第十章 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第十一章 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第十二章 印花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第十三章 税务管理

章节摘录

插图:此外,办理一项业务(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此作为合同使用的,就单据贴花。(2)财产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接受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税目中列举了5项,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余事项属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移书据(合同),不属于列举的应税凭证。(3)营业账簿的征税范围还须明确:①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账册。②其征税范围不是按立账簿人员是否属于经济组织来划分,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③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除财会部门的账簿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也要贴花。④对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形成账簿(册)之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再按册贴花。⑤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纳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只就其账簿按定额贴花。⑥国有、集体企业兼并中,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受单位对并入的资金可不再贴花。(4)应税凭证是指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凭证,而不论其是在境内或境外书立。同时,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以内的,都要依法纳税。2.纳税人。按征税范围划分,具体包括五种人。其中,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立据人,如未贴花或少贴花,由书据的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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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学习指导与练习(第7版)》:财政部规划教材,全国中等职业学校财经类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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