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1 出版社: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01出版) 作者: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页数:511
内容概要
中国拍卖业恢复20年来,已经从当初一个鲜为人知的小行当发展成引人注目的朝阳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拍卖业的职业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却相对滞后,拍卖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制约拍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无论是拍卖从业人员的培养,还是拍卖师的继续教育,教材的不断完善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拍卖法案例分析”是全国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全国拍卖师资考试指导教材: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的出版将结束该考试科目长期无正规指导教材的状况,对完善我国拍卖师资格考试和加强普通高校拍卖专业基础理论建设的重要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
书籍目录
导论 一、拍卖法律体系概述 二、拍卖法案例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分类 三、拍卖法案例教学与拍卖法案例分析方法 四、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的体例安排 第一章拍卖概述 一、拍卖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 二、拍卖活动应当坚持拍卖法的基本原则 三、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也属于拍卖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拍卖标的 一、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二、拍卖共有财产应经财产共有人同意 三、拍卖标的应当具有确定性 四、法律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五、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六、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可以拍卖 第三章指定公物拍卖 一、指定公物拍卖的概念具有特定的含义 二、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拍卖不属于指定公物拍卖 三、国有资产拍卖不等于指定公物拍卖 四、拍卖企业改制不影响其指定公物拍卖资格 五、评估不是所有指定公物拍卖的必经程序 第四章拍卖人资格 一、拍卖人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三、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四、设立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应当满足特殊要求 五、拍卖行业不再属于特种行业 六、法律对外资设立的拍卖企业有特殊要求 第五章拍卖师 一、报考拍卖师资格要满足法定条件 二、外国公民目前还不能报考我国的拍卖师执业资格 三、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人不得担任拍卖师 四、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担任拍卖师 五、拍卖师在取保候审期间一般不宜主持拍卖活动 六、注册拍卖师享有拍卖活动的主持权 七、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时有纠正自己错误的权利 八、拍卖师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第六章委托人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拍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委托人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三、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四、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不适格的委托人应对其委托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竞买人 一、竞买人是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条件 三、任意拍卖中的委托人有权限定竞买人的范围 四、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内部成员可以参加竞买 五、拍卖企业的投资人若不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竞买 六、拍卖会上设立委托竞买席不违反拍卖法 七、一个竞买人不能举行拍卖会 第八章买受人 一、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二、拍卖成交后不能随意变更买受人 三、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人承担未能交付标的的违约责任 五、买受人享有瑕疵请求权 六、再次拍卖没有成交,原买受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拍卖前的准备 一、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二、拍卖公告不是商业广告 三、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四、拍卖人应当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 五、拍卖保留价不一定要高于评估价 六、拍卖人应为其工作人员的失误承担责任 七、行政法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约定而擅自转移 八、拍卖文物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十章拍卖的实施 一、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有权调整拍卖方式 二、密封递价式拍卖方式不违背拍卖法 三、价高者得法则的核心精神是公平竞争优者胜 四、在一场拍卖会中同一标的可以进行二次竞价 五、落槌前“三声报价”是拍卖行业的惯例 六、拍卖中止与拍卖终止的条件不同 七、竞买人有权就因中止拍卖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八、损害结果是衡量恶意串通行为法律后果的一个条件 九、拍卖会记录漏记一般不影响拍卖结果 十、拍卖人应当对拍卖资料保存不少于五年 第十一章拍卖成交与效力 一、拍卖成交标志着拍卖合同的成立 二、拍卖成交的方式有别于一般买卖成交的方式 三、拍卖师落槌是确认拍卖成交的主要方式 四、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无权宣布拍卖无效 五、拍卖成交后解除查封一般不影响拍卖的效力 六、工商部门无权宣布拍卖合同无效 七、拍卖后取得审批手续的拍卖活动不宜全部认定为无效 第十二章拍卖佣金与保证金 一、指定公物拍卖中的委托人也应依法承担合理费用 二、拍卖人可以向竞买人收取竞买保证金 三、拍卖活动中的保证金应当归拍卖人所有 四、委托方向拍卖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 五、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不影响拍卖成交的效力 六、竞买保证金转定金应有明确约定 七、保证金应优先用于弥补拍卖人的损失 编者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拍卖活动应当坚持拍卖法的基本原则 典型案例 某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异地的一处房产,并决定在拍卖行所在地举办拍卖会。之后,拍卖行在拍卖活动举办地发布了公告,展示了该房产的相关图片、证照,并就该房产的具体情况制作了书面说明材料。共有王某和郭某两个竞买人进行了登记。经过竞价,王某竞得了该房产,与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到了付款期限,王某拒绝付款,理由是:经调查,发现该房产已经出租,拍卖行隐瞒了房屋已经出租这一事实,拍卖无效,要求拍卖行退还已收的保证金,否则将向法院起诉。这时,该房产的承租人也打电话找到拍卖行,指出拍卖行只在拍卖活动举办地发布了拍卖公告,而未在房产所在地发布拍卖公告,事实上剥夺了他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拍卖行将拍卖结果作废,否则也将向法院起诉。 基本问题 本案中拍卖行的行为违背了拍卖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本案中,拍卖行进行的是异地拍卖。应当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和拍卖活动举行地都发布拍卖公告。拍卖行只在拍卖活动举行地发布拍卖公告,而未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的行为违背了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活动应当坚持公开的原则。拍卖行只在拍卖活动举行地对拍卖标的的相关图片、证照进行了展示,未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对拍卖标的进行公开展示,这一行为也违背了拍卖法规定的公开原则。拍卖行未对拍卖标的已经出租这一权利瑕疵进行真实披露,这一行为既违背了拍卖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拍卖法规定的公开原则。 本案例涉及的知识点是拍卖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拍卖活动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我国民事法律确定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在拍卖活动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1.拍卖是公开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坚持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开原则在拍卖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拍卖法中确立的公告制度、拍卖标的展示制度、瑕疵披露制度等。拍卖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公告拍卖信息。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在举行拍卖之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地点和时限内,以媒体公告的形式,提前公开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标的名称、拍卖时间、地点、竞买条件等。对于法律规定限制流通或定向拍卖的,拍卖人还必须公开说明竞买人应具备哪些资格。 (2)展示拍卖标的。除在拍卖公告中标明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外,拍卖人还应公开展示拍卖标的,允许竞买人查看、查验标的物,拍卖人还应提供有关标的物的品质、材质、数量等文字说明。在拍卖时还应以实物、图像等公开展示标的物,同时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3)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活动一经公布,视为拍卖人发出要约邀请,凡有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对拍卖标的提出竞买申请的,拍卖人不得无故撤回该标的或终止拍卖,更不得以其他形式转让拍卖标的。拍卖人必须公开举办拍卖会,允许所有具备资格并报名参加的竞买人参与竞买。因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因及其他原因导致拍卖活动中止或终结的,拍卖人应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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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拍卖师资格考试指导教材: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由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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