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06-7  出版社:财政部条法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06出版)  作者:条法司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2005年7月—12月)(上册)》目录: 综合类 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8月20日 国务院令第448号)  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2日 国务院 国发[2005]22号) 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7月11日 国务院 国发[2005]24号) 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10月22日 国务院 国发[21305]33号) 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9号)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2005年12月6日 财政部 财综[2005]52号) 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14日 财政部 财综[2005]58号) 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7日 财政部 财综[2005]59号) 关于减征葛洲坝电厂受电地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 财政部 财综[2005]61号) 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明电[2005]1号)  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05年12月8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明电[2005]2号)  关于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有关政策的意见(2005年11月14日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国农改[2005]16号)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年7月18日 建设部、财政部 建金管[2005]123号)  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28日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劳社部函[2005]225号)  法制类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5]37号)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8月22日 财政部令第30号) 税收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10月27日 主席令第4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29日 主席令第46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19日 国务院令第452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74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2005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 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8号) 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7月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9号)  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8月1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27号)  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2005年8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3号)  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1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  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5年9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45号)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12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5号)  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0号) 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2005年7月—12月)(中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2005年7月—12月)(下册)》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政策,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批准、核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呆账,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提出意见,参与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监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真实性、分配的合法性,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二、规范归集和使用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核定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超过12%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配合建设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发放贷款以及购买国债的监督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必须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明确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要禁止和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事国债回购或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要注意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 三、规范增值收益分配,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和范围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这部分资金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上缴管理费用,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601款“上缴管理费用”收入科目;使用管理费用,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第8603款“管理费用支出”科目。上缴城市廉租住房资金等其他收入,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第8603款“其他收入”科目;使用城市廉租住房资金,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第8602款“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2005年7月-12月)(套装上中下册)》收入2005年7月~2005年12月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财政法规200件,涉及法制、税收、预算、国库、行政政法、教科文、经济建设、农业、社会保障、企业、金融、会计等方面。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