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12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杨则文 页数:247
内容概要
《财政部“十五”规划教材·全国中等职业学校财经类教材:国家税收学习指导与练习(第6版)》围绕教材的内容,但尽量不重复教材中已讲述清楚的问题,不重复教材中的语句,而是结合我们多年的教学经验,指出学习的重点、难点和应注意之处,并融汇教材中的某些主要内容,以简明、有条理的方式加以概括。 对教材做些拾遗补缺的工作。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对教材中讲述得比较简略的某些主要问题予以必要的补充;二是对教材中不便反映但又是学生必须了解的某些内容作必要的反映。 练习从难、从严,尽量减少单纯识记的题目。因为,具有适当难度的内容,才会更有利于调动学习的积极性,激发积极思维。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税收的概念第二章 税收制度概述第三章 增值税第四章 消费税第五章 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第九章 关税第十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第十一章 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第十二章 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第十三章 农、牧业税第十四章 纳税程序第十五章 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附:各章计算题参考答案
章节摘录
(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 (5)与房屋不可分割的设备,须计入房产原值(至于房屋的中央空调设备须区别情况: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屋原值之中的,则房屋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不计入房产原值)。此外,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计税依据还有两项具体规定: (1)对于以房屋投资联营的,如投资者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屋余值为计税依据;如投资者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税。 (2)融资租赁房屋,实际上是一种分期付款购买方式,因此以房屋余值计税。其在租赁期内的纳税人,可由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免税规定。主要是对某些拥有房屋,但自身没有纳税能力的单位予以免税。此外,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原来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可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5.新建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之日的次月起征税。如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按规定征税。 6.税款的核算。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应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房产税”账户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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