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

出版时间:2001-1  出版社:《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委会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01出版)  作者:《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委会 编  

内容概要

《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货物税卷》主要根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资料编写,《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货物税卷》即着重记述厘金、统税(货物税)、国产烟酒类税、矿产税这4个以货物为课税客体的税种在民国期间的发生、发展乃至消亡的变化过程,系统反映其章制内容与立法精神、施行情况及其实施后的财政经济效果,探讨其利弊得失,作为广大税收理论与实际工作者学习和研究的参考。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厘金 第一节 厘金沿革 第二节 北京政府时期的厘金 第三节 厘金的消亡 第二章 统税(货物税) 第一节 统税的创立 第二节 抗日战争时期的统税 第三节 抗战胜利后的统税 第三章 烟酒税(国产烟酒类税)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期的烟酒税 第二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烟酒税 第四章 矿产税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期的矿产税 第二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矿产税 编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8.洋广货捐 洋广货捐系地方特别捐,并非全省皆征,仅宁波、绍兴、温州三地设洋广货捐局征收此捐。原章程规定,凡由通商口岸装轮运货至其他通商口岸,不论华洋各货,均须报纳洋广货捐。其始不过为了筹办善后事宜,由当地绅士劝令洋广货商人特别纳捐报效,以作善后经费之用。故并非专以洋广货为限,国产货物也在征收之列。因其属于地方特别捐性质,所以捐率与统捐有所不同,系由地方自行规定,日久成习,据以施行。由于此捐征收范围包括华洋各货,而进口洋货与国产货物在缴纳厘捐上原有区别,洋货分为有子口单和无子口单两种,并区分为在通商口岸销售与运往内地销售两种办法。其中无子口单者,宁波、温州两处归洋广捐局抽收进口捐,销往他处时,再按统捐捐率纳捐。有子口税单的,则在货物运达目的地缴销税单、货入华商之手后,归统捐局按章减半征收,名为洋货落地捐。 9.宁镇船货捐 宁镇船货捐亦为特别捐性质,创始于清咸丰、同治年间。其缘起系为筹措海防经费。其初,仅对船只酌量征收船捐,以后由船捐逐步发展到对船上所载运的货物亦须纳捐,遂改名为船货捐。凡轮船由通商口岸装运货物至非通商口岸以及钓船、帆船、山东船的进口与出口皆应纳捐,只有卤蛋船、闽船只收船捐不收货捐。捐率不详,资料所载仅称依清制旧章征收。民国成立后,一仍其归,相沿征收。 10.宁波闽货捐 在宁波地方商业中,闽帮颇占优势,故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当时浙江巡抚王壮憨乃劝令闽商特别捐款,以资助清政府。遂就福建出产货物运销宁波者酌量抽捐。全年收数约在8000元左右,为数无多,捐率亦不详。民国成立后,仍沿旧习,继续征收。 11.煤油捐 煤油为浙江省大宗进口货物,原定捐率为:老牌煤油每百斤纳捐0.32元,新牌煤油每百斤纳捐0.28元;持有子口税单者,运抵目的地后抽收落地半捐。1914年3月,浙江省财政厅为整顿税收起见,依照江苏煤油补征捐办法,拟定章程另行设立专局征收。计设煤油捐总局1处、分局3处、稽征所22处,未设煤油补征局的地方,则由统捐局依据煤油捐专章兼征。捐率暂定为每箱收捐0.15元,如执有江苏通过税执照者,收捐0.12元,于1914年7月起施行。嗣后,美国领事提出交涉,以此项捐款应不得超过子口半税为词,商请减轻,遂又改定为每箱收捐0.108元;如执有江苏通过税执照者,每箱收捐0.078元;而报子口转运者,则照补征捐率折半抽收,每箱捐0.054元。由本省运销邻省或仅通过本省并不在本省销售的煤油,亦按0.054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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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货物税卷》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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