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时期抵押担保之习惯规则和制度建构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牛杰  页数:346  

内容概要

  《北洋时期抵押担保之习惯规则和制度建构》对北洋时期的抵押担保规则进行整体研究。内容包括中国传统财产担保规则的特征和近代抵押规则的转型;北洋时期抵押权关系的效力问题;北洋时期抵押权关系的当事人和标的物等。

作者简介

  牛杰,男,山西平顺人。2004年毕业于河北大学,获历史学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中国传统财产担保规则的特征和近代抵押规则的转型第一节 中国传统财产担保的特征一“质”二“典”三“当”和“抵”四“押”五传统中国财产担保的规则特征第二节 近代中国抵押规则的转型一近代中国民事法律文化的转化二近代抵押权概念在中国的产生三近代中国抵押权概念的含义第二章 北洋时期抵押权关系的当事人和标的物第一节 抵押权关系的当事人一“民国”初年抵押权关系中当事人的资格二抵押权关系当事人与债权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二节 北洋时期抵押物的类别第三节 抵押人与抵押物的关系一一般关系——抵押人对抵押物应有所有权二特殊关系——抵押人为不动产典主及其他身份者第三章 北洋时期抵押权关系的形成(抵押权的设定)第一节 设定抵押权的主要方式:当事人约定第二节 北洋时期民间抵押关系的形成第三节 大理院司法判决对抵押权设定方式的认定原则一当事人对抵押权设定习惯无争议的情况下依习惯二肯定交付田宅契据(田单)的有效性而否定其要件意义三以不转移占有的本质特征作为认定抵押关系的依据第四章 北洋时期抵押权关系的效力问题第一节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一抵押权所涉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二节 抵押物转让的效力第三节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救济规则一抵押人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规则第五章 北洋时期抵押权的实行第六章 北洋时期抵押规范之评价余论习惯规则在民事法律制度建构中的地位参考文献附表后记

章节摘录

  财产担保概念和担保规则的繁杂和混乱,实际上是民事交往规则仍停留于习惯法阶段,民事法律不发达、不系统的表现。无论在哪一个社会,只要有民事生活,就有民事交往规则。从民事规则的意义上讲,中国古代社会是有民法存在的,但是,民法学说无疑是一片空白。在数千年的古代历史中,没有一个学者在民事法领域里潜心钻研,没有一部民法著作问世,“当时的情况是,既没有人对民间习惯予以全部的记录、整理、阐说和使之系统化,也没有人试图和保证将这一套学理贯彻到诉讼活动中去”。从法学的大范围而言,中国社会其实并不轻视法律,因此中国古代也是有法律学说的,只不过法律学说主要围绕着刑法和刑罚展开。早期理论家关注人性善恶并从中发掘社会治理的宏观理论,后来的法律研究者进行法律思考时大多着重于公权力如何进行社会管理,而不关注民众之间的民事交往秩序。而司法官注重案件审理的理念、方法和技巧,善于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手段判决案件,却不善于对民事法律规则进行总结归纳并使之体系化。与此相应,国家法律对民事法律规则的规定很不系统。在担保规则方面,国家法律主要规定转移占有的类型,而不转移占有的类型则长期被国家法律置于视野之外。由于田宅典卖是传统中国最成熟的财产担保形式,自宋至清,各时期的典卖契约基本雷同,因此历朝法典都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内容上也有标的物的转移与不转移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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