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项焱 著 页数:251 字数: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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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在作者2004年完成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对英国这样一个不成文宪法国家来说,议会主权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英国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研究英国宪法显然对我们了解外国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书主要从宪政史的角度研究英国议会的发展历程和议会主权原则的成因,并通过分析英国议会的发展规律,为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全书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英国议会主权原则进行考察:主权概念的一般理论和议会主权的含义;中世纪到近现代英国议会政治的演变;议会主权与政党政治;20世纪以来议会主权受到的挑战以及议会主权下的司法权。
作者简介
项焱,女,1971年4月出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权益部部长。研究方向:外国法律制度史、西方法律思想史、诊所式法律教育、外国宪法及儿童权利的宪法保护等。曾出访英国、美国、南非、泰国、日本、韩国、匈牙利、波兰等十余国,2005-2006年度美国公益法研究所(Public Interest Law Institute)研究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已出版的著作有:《法律制度与法律渊源》(译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公益诉讼的理念与实践》(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曾在国内法学类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 主权的一般理论
一 主权的概念
二 主权理论的起源和发展
三 英国议会主权的概念
第二章 中世纪前期英国议会的形成
第一节 议会制度的起源
一 贤人会议
二 从大会议到御前会议
三 13—14世纪的议会制度的定型
四 关于英国议会形成的几点结论
第二节 两院制的形成
一 两院制的形成
二 14、15世纪议会的职权概况
三 14、15世纪议会政治地位评价
第三章 中世纪后期英国议会的演变
第一节 都铎时期的议会
一 议会权威的上升及其表现
二 议会与王权
三 议会内部的变化
第二节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议会
一 资产阶级革命前的议会
二 议会与革命
三 关于革命期间议会的几点结论
第四章 近现代以来的英国议会
第一节 1830年以前的议会
一 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及王权的演变
二 贵族主义的议会
三 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
四 议会改革条件的成熟
第二节 19—20世纪的议会改革
一 1832年议会改革
二 19世纪下半叶的议会改革
三 19世纪议会两院关系的变化
四 虚君制与责任内阁制的确立
五 20世纪的议会变革
小结
第五章 议会主权与政党政治
第一节 政党制度的起源
一 辉格党和托利党的萌芽
二 18世纪初的政治斗争
三 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的辉格党和托利党
四 议会改革前的政党政治
第二节 政党制度的确立
一 新型政党的出现
二 两党制的确立
小结
第六章 20世纪以来议会主权受到的挑战
第一节 议会主权下自治领和联合王国的关系
一 自治领的出现及其地位的提高
二 《威斯敏斯特条例》与英联邦的形成
三 条例对各自治领的影响
四 英联邦的发展对议会主权原则的影响
第二节 欧洲联盟法与英国议会主权
一 从欧共体到欧洲联盟
二 1972年《欧共体法》
三 《欧共体法》对议会主权原则的影响
第三节 地方分权与议会主权
一 地方分权运动的缘起
三 《苏格兰法》与议会主权
小结
第七章 议会主权下的司法权
第一节 资产阶级革命后上议院的演变
一 18世纪的贵族统治
二 议会改革后贵族的衰落
三 1999年《上议院法》
四 上议院的立法职能
第二节 作为英国最高上诉法院的上议院
一 上议院作为最高上诉法院的形成过程
二 常任上诉法官的任职资格
三 大法官的职能
四 上议院的司法职能
第三节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议会主权
一 2005年宪法改革法
二 议会主权与司法审查
结语
一
二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森林收归国王所有,国王在留下1/7作为王室领地外,其余的土地都分封给了总佃户。根据1086年土地赋役调查书的记载,当时英国计有总佃户1400人,其中大贵族约为180人,在大贵族中又以12个教会封建主和20个世俗封建主最为富有,其地租收入相当于全国地租收入的40%。①其中总佃户除留下部分封土直接经营外,其余的再分封给自己的封臣,这样经过层层封受,形成了封建土地占有制度。和其他大陆封建国家的不同在于,征服者威廉一开始就试图做到"我的封臣的封臣也是我的封臣",1086年威廉在索尔兹伯里召开效忠宣誓会,使英国的大多数封建领主都宣誓永远效忠于威廉,因此从盎格鲁诺曼时期一开始,英王就试图建立强有力的王权,这种相对强大的王权对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则无须赘言——统一的司法制度由此建立,并因而形成独特的普通法,封建割据相对大陆国家而言不太严重,王国的行政管理也较大陆国家更有效率等。 封君和封臣之间的关系虽不平等,但是彼此也享有一定的权利,相互之间也有应尽的义务。对封君来说,其义务是保护封臣的领地不受侵犯,承认并维护他们的经济收益和政治权力;对封臣来说,其义务包括跟随封君出战,在封君的长子晋封骑士、长女出嫁或封君本人作战被俘时,向封君献纳协助金以及出席封君的法庭并向封君提供法律建议等。在这里,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出席封君法庭的义务:封建主从国王那里获得了领地的同时,也就获得了在自己的领地内开设法庭的特权,由于日耳曼法中大量以罚金代替惩罚,因此法庭罚金成为封君收人的重要来源,法庭采取集体判决的习惯法诉讼形式,因而对封臣来说,出席封君法庭、保证法庭的正常开庭也就成为封臣的义务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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