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李扬  页数:977  

前言

本书是笔者研读知识产权法十几年以来心得的结晶,从,2008年底开始写作至今,期间历经多次修改。本书最大特点在于其体系性、实践性、新颖性,细心的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将不断发现这三个特点,并不断从中获得惊喜,体味到阅读后的酣畅快感。真诚感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给本书提供了出版机会,更加感谢该社王半牧编辑,他细心、辛勤的劳动保证了本书的出版质量。由于笔者水平限制,本书错误之处肯定不少,恳请读者不吝赐教。

内容概要

本书在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观念、知识产权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民法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思想指导下,利用立法论和解释论相区别的方法论,集中探讨了知识产权法的各种问题,全书展现了作者独特的解释视角和智慧,是一本贯通了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和实践的难得的好书,适合于各个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需要。

作者简介

李扬,又名李沐洋,湖南隆回人,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曾于2005-2006、2009-2010年在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COE、GCOE工作。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已在《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在法律出版社、台湾元照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多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     二、知识产权对传统财产权的挑战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和分类     一、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二、知识产权法的分类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缺陷及其克服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     一、知识产权法的制定法起源     二、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意义和缺陷     三、知识产权客体的经济特性     四、持有不正义的正义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侵权构成的限定性及其局限     一、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作为立法原则和司法原则的功能     二、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缺陷的克服:坚持侵权构成的非限定性   第四节 侵权构成的非限定性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应用的两个关键问题     一、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问题 ……第二编 创作法第三编 标识法

章节摘录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90条和《日本民法典》第85条都严格坚持了“物为有体物”的原则。《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所称的物虽然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但无体物主要指权利。《拿破仑法典》对物作出了广义的解释,不但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但《拿破仑法典》第529条规定,“以请求偿还到期款项或动产为目的之债权及诉权,金融、商业或产业公司的股份及持份,即使隶属此等公司的企业拥有不动产,均依法。律规定为动产。此种股份与持份,在公司存续中,对每一股东而言,视为动产。”并且,“对国家或个人所有永久定期金或终身定期金收授权,依法律规定亦为动产。”同时,第536条规定,“房屋连同屋内物件出卖或赠与时,不包括保管于屋内的现金、债权及其他权利的证券;一切其他动产包括在内。”这表明,在法国,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是被作为动产对待的。①有人甚至走得更远,认为尽管各国立法中已经将可让与的权利,比如债权、土地使用权、版权、专利和股权等规定为担保物权,但“立法理念和立法政策历来是将其作为普通质权(动产质权)或普通抵押权的规定,故属于准物权范畴-o可见,绝不能因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之客体为权利,而就因此日物权的客体不以物为限,而还包括所谓权利。”②我国学理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物为有体物,而认为无体物的使用多“在教研中”,认为“将权利称为无形物,莫如称之为无形财产”。③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使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而且在担保法中将担保物权的客体定位为“财产”。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在我国物权法上,物主要指有体物和法律明文规定的某些权利,而没有将作品、发明创造、商标等不存在有形物质客体的知识规定为物权的客体。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历史上,法学家与立法者也曾作过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的努力。早在封建时期,就出现过“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经过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革命,天赋人权的思想深入人心,“出版所有权”理论也就被“精神所有权”学说取代。①在法国,所有权的客体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的大量的支配权类别。”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②但据有的学者研究,这种理论上的概括存在难以解决的两个缺陷。第一个缺陷是,将所有权的概念应用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⑧第二个缺陷是,“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④精神所有权的客体不同于传统所有权的有形物质客体,属于智力创造的非物质形态的知识。这两个特征决定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⑤这种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从权利对象形式上的不同区分有体财产权和无体财产权已经得到了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确认。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第Llll.3 条严格区别了对作品原件即物的有体财产权和对作品的无体财产权。同时第L1ll-l条还明确规定,对作品的无体财产权除了包括经济权利外,还包括精神和智力权利。有学者对此作出了解释,法语中的pmpriete主要是指有体物的所有权且不因时效而消亡,如果不加解释就用于无体物,则既不贴切也不恰当。这也说明,即使在法国,试图将一个具有特定内涵和外延的概念propriete用于其他财产客体尤其是无体财产,则可能会出现困难。⑥“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⑦

编辑推荐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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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作者看了对于知识产权体系还是比较用心的 涉及的问题也很全面
  •   书拿到手的时候是坏的,中间开叉了,应该是胶水用的比较差劲吧,现在看书很不方便,翻页就会掉页。
  •   感觉很不错,深入浅出,疑难处基本都有案例分析,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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