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研究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张定军  页数:371  

前言

  连带债务是债法领域的基本问题,也是该领域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国关于连带债务的基本规定体现在《民法通则》第87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条对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进行了规定(即经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赋予了履行债务之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的追偿权,规定了每一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民法通则》未给出连带债务的概念性规定,亦未给出连带债务的成立要件,对连带债务的法律效果也未作全面规定。那么,连带债务的概念是什么?在什么条件下成立连带债务(构成要件)?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追偿如何实现?追偿范围如何确定?在连带债务中,就一债务人所生事项(如债务免除、债权人受领迟延、一连带债务人自身给付不能、债权债务的混同等)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产生何影响?连带债务的发生是否仅得依当事人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明确规定方得成立  ……

内容概要

本书首先叙述了连带债务在罗马法上的发展过程,阐述了德国普通法上关于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单一理论和复数理论的争论,指出了由于《德国民法典》对债务人之间内部份额确定规则规定得并不完备,产生的对错误追偿和不公平免责的担心。上述问题导致了德国学术界对连带债务的概念界定发生了激烈争论,为此在德国先后产生了债务原因同意理论、目的共同说、相互清偿说、相互履行说、义务的同一层次性理论等。总体而言,在德国有一种在更广的意义上界定连带债务的趋势。关于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德国采行了宽松主义的立法模式,关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追偿,《德国民法典》在安排一个一般的追偿请求权的基础上,还通过债权的法定移转来强化这一请求权,这一做法被《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继受,也值得我国借鉴。

作者简介

张定军,湖北潜江人。1992年9月至1996年7月,华中科技大学(原华中理工大学政治与法律系)法学本科,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8月留校任教至今;2001年9月至2003年7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10月至2004年10月,德国Bayreuth大学访学;2006年9月至2009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书籍目录

导言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关于本书研究范围和术语使用的说明  三  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第一章 德国连带债务制度的历史基础与基本规定  第一节 罗马法上的连带债务    一  罗马法上连带之债的语源学考察    二  罗马法上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    三  罗马法上连带之债的效力    四  共同连带之偾的实践意义    五  连带之债的追偿问题    六  罗马法上连带债务制度隐含的问题  第二节 德国普通法上连带债务的主要问题    一  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之债的区别    二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三  单一理论和复数理论  第三节 《德国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一  《德国民法典》关于多数人之债的基本结构  ……第二章 对附加要件的探寻:连带债务成立要件理论研究(一)第三章 对附加要件的探寻:连带债务成立要件理论研究(二)第四章 不真正连带债务:限缩连带债务适用范围的产物第五章 连带债务发生原因的规定:适用范围的影响因素第六章 连带债务的效力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4.所谓的增附性诉讼最后一种不真正共同连带之债的案型包括一个附加的诉讼,即在一个一般的债务诉讼之外,可以针对作为实际债务人的另外一个人提起诉讼。这两个诉都与交易有关,在这个交易关系中债务人掌控他人的行为,而其他人处于债务人的家父权或家主权之下,因此这种诉讼也可称为主人和家父责任之诉。在古代罗马法中家子和奴隶均无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的后果由家父或家主承担。后来家子和奴隶都可以有自己的特有产,而且范围越来越广,获得了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此为基础,在家子与第三人的关系中,家父均不因该家子达成的债而以任何方式负债。但出于贸易便利的考虑,裁判官对这一原则进行了变通,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家父也要对债务连带的(in solidutn)承担责任。这些情况包括债务由家子或奴隶根据家父的命令或指示达成、家父任命儿子或奴隶率船航行、家父任命儿子或奴隶经营商行等等。比如,当船东指定的经营者不是为自己、而是以代理人的地位作出该交易行为,且该行为在其代理权范围之内时,该经营者是实际上的、真正的债务人;只不过基于该行为,船东自己也和债务人一样必须被纳入一个相同的诉讼,即船东之诉(exercito-ria actio)。

后记

博士学位论文在时光的匆匆流逝中草草收笔,留下了许多遗憾,让人难以释怀。在京求学三年,法学所民法室全体老师的谆谆教诲将让我终身受益,老师们对国家、民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感染着我们,能在这样的集体中学习我感到无比幸运和光荣。王家福老师、梁慧星老师、孙宪忠老师和张广兴老师对我的论文选题、结构安排、论证思路乃至文字表述,都给予了无私的指点和有益的批评。在论文写作的艰难日子里,王家福老师指点我思考的方法,梁慧星老师为我答疑解惑,孙宪忠老师给我“决心、信心、恒心”的教导,让我度过了这段艰难的日子。学生愚钝,没有能力达到老师的要求,但这份殷殷师生情将珍藏我心。本文得以完成,还得益于各位师兄、师姐、同学和好友的无私帮助。师兄李昊博士对本文的选题、论证思路给予了有益的指导,并提供部分资料;师兄刘文杰博士、同事范长军博士、同学付颖哲博士不辞辛劳,为我提供了主要的德文资料;师兄叶名怡博士对文章结构提供了有益参考并惠赠资料,师兄朱广新博士、师姐冉昊博士、冯珏博士也助益良多;与同学鲁春雅、赵英、林俊辉的讨论,也使我深受启发。没有他们的无私帮助,本文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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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研究:以德国法为主要考察对象》是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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