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社科 作者:孙宪忠 编 页数:317
前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是经邓小平等国家领导人批准于1978年建立的我国第一所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生院,其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文和社会科学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1998年江泽民同志又题词强调要“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办成一流的人文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基地”。在党中央的关怀和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已拥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哲学、法学、社会学、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学等9个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68个博士学位授权点和78个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自主设置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硕士专业学位2个,是目前我国人文和社会科学学科设置最完整的一所研究生院。建院以来,她已为国家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人才,其中绝大多数已成为各条战线的骨干,有的已成长为国家高级干部,有的已成长为学术带头人。实践证明,办好研究生院,培养大批高素质人文和社会科学人才,不仅要有一流的导师和老师队伍、丰富的图书报刊资料、完善高效的后勤服务系统,而且要有高质量的教材。 20多年来,围绕研究生教学是否要有教材的问题,曾经有过争论。随着研究生教育的迅速发展,研究生的课程体系迈上了规范化轨道,故而教材建设也随之提上议事日程。研究生院虽然一直重视教材建设,但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研究生教材建设未能跟上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
内容概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法附从法、民法制定法与习惯法之分。从地位上看,民法属于私法,是该领域的基本法。现代民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并出现了若干优秀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它们分别影响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形成拉丁法系和德国法系。我国近现代民法典的编纂从清末开始,并在旧中国颁布了仍在我国台湾地区实施的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经经历了三次民法典起草活动,但未成功。
作者简介
孙宪忠,男,1957年生,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1990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1995年德国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Stiftung)资助学者。在德国汉堡马克斯—普郎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做博士后研究,研究领域为物权法、不动产法、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 欧洲联盟法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授予“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5年获德国学术交流基金会(DAAD)王宽诚(K.C.Wong)高级访问学者资助,担任德国明斯特(Muenster)大学客座教授 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资助。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国家建设部法律顾问,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澳门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负责多项国家研究项目,并参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关于民法典尤其是物权法的立法咨询工作。已发表独立专著六部合作专著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发表论文百余篇、译文十余篇,在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发表论文十余篇。主要的学术努力是在民法基本理论尤其是民法总则方面进行重新整理和挖掘提升中国民法的人文主义本位价值,在中国物权法立法方面提出整体性制度设想和理论,在民法的立法技术方面重建科学主义法学尤其是潘德克顿法学。
书籍目录
第章 民法的意义第节 民法的内涵 民法的概念二 民法的分类第二节 民法的地位 我国民法理论的共识二 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第三节 民法的简史 从罗马法到欧洲大陆民法典二 近代民法的代表 三 近现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四 我国近现代民法的发展 思考题 第二章 民法的结构、渊源、原则及适用第节 民法的基本结构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民法结构二 中国民法典的结构分析三 民法总则的般知识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与原则 民法的渊源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民法的效力与适用 民法的效力二 民法的适用 思考题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第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本质二 民事权利的分类三 为权利而斗争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二 民事权利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民事权利的行使二 民事权利的保护思考题第四章 民事主体第节 民事主体的确定 民事主体的发展筒史与界定标准二 民事权利能力 三 民事行为能力 四 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法律语义 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五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六 自然人的住所、户籍与身份证 第三节 自然人(二)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民法模式 二 自然人的般人格权 三 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 四 自然人的身份权第四节法人() 法人:拟制与现实二 法人的基本类型 三 法人的民事能力 四 法人的成立 五 法人的住所六 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五节法人(二) 法人的机关二 法人的变更与消灭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四 非法人团体思考题第五章 民法上的物第节物的民法意义 物的基本含义二 物的范围限定三 物的整体与部分第二节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二 主物与从物三 原物和孳息四 物的其他分类第三节与物相关的特殊客体:财产、企业、动物 财产和物的区分二 企业作为财产权利客体三 动物思考题第六章法律行为第节法律行为的界定 法律行为的意义二 法律行为的发展脉络三 意思表示不自由第六节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区别二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三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第七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导论二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三 附期限法律行为四 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中期待权的保护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与效力未定 导论二 法律行为无效三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四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思考题第七章代理第节代理概论 代理的基本意义二 代理的构成要件三 代理的法律后果四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二节代理权代理权的取得二 代理权的行使三 代理权的消灭第j节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二 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三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四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五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六 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七 主代理与复代理第四节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基本意义二 狭义无权代理三 表见代理思考题第八章 时间的民法意义第节期日与期间 期日二 期间第二节 时效 诉讼时效二 取得时效三 时效制度的立法模式思考题
章节摘录
一 民法的概念 人与其他动物虽然都来自于自然,但是人与一般动物的最大区别,就是人的高度社会化的本质属性:一个人生存一生,必将和他人一起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因而发生各种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既然要一起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就首先需要在人际社会确定各种各样的“游戏规则”,以提倡和鼓励正当的行为,禁止甚至制裁不正当的行为。人际社会的“游戏规则”林林总总,其中最基本的就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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