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新论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蔡永民 等著  页数:332  

内容概要

本书以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国物权的理论与实践,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物权立法、司法的先进经验及最新学术成果,对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理论依据、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基本制度和规范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书中不仅介绍了国内外各种学说观点和通说,而且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理由。全书体系完整严谨、资料丰富、观点新颖、论述精辟。

作者简介

蔡永民,男,1961年7月出生,陕西蒲城人。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江南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江南大学特聘教授(太湖学者),无锡知识产权应用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江苏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无锡市法学会副会长等。1984年本科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1990年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6月起在兰州大学法律系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003年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访问学者。2004年香港大学高级访问学者。2006年被确定为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主要著作有《物权法论》(主编)、《债权法论》(主编)、《比较担保法》(专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编),《民法学》(主编)等。在各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其他省部级课题10余项。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所有权概述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权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十九章 非典型担保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八  传统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传统民法中物权的分类不尽一致。虽然受制于当时自然经济的影响,在罗马法中仍然已在所有权制度下,逐渐产生了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等用益物权类型,并先后产生了信托、质权、抵押权(其源自早期的质权,权利质权为其滥觞)①。同时,其占有制度亦已相当发达。《法国民法典》虽仍然尚未抽象出物权概念,但也已有实质意义上物权的内容。在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中,已有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役权或地役权的内容,在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也已规定了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的内容。可见,在《法国民法典》中,许多物权类型都已存在,只是结构较为松散。到了《德国民法典》,就建立了至为完善、详备、严谨的物权体系。有关物权的规定均集中规定于“物权”一编,其基本物权类型按先后分别包括:占有、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又细分为地役权、用益权、限制的人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及定期土地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承袭其制的《日本民法典》大体上沿用了其分类。只是增加了永佃权和留置权。清末以降,我国第一、第二次民律草案以及后来颁布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其物权制度也主要是继受《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规定了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和占有,其中典权是源自于中华法系的我国特有的物权制度。《瑞士民法典》中的物权分类则别具特色。总的方面,将物权分为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三部分。其中所有权部分则先后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产所有权;限制物权则再分为役权及土地负担(包括地役权、用役权与其他役权、土地负担)、不动产担保(包括不动产抵押、债券及定期金)、动产担保(包括质权及留置权、权利质权、无记名抵押债券)、占有。就其具体内容言之,瑞士民法基本上吸收了德国法的所有物权类型,并对其做了重新分类和系统化。同时,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详细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债券及定期金等新的内容,使民法典更富有现代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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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新论》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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