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陈泽宪 主编 页数:655
前言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公约》),至今尚未批准。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公约》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本标准与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异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一些分析研究。内容涉及权利平等、权利的克减、生命权与限制适用死刑、禁止酷刑、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诉讼中的权利、迁徙自由权、公正审判、人格权、隐私权、宗教自由、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少数人权利等,但基本上未涉及《公约》实施机制的研究。近年来,我国有关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也开始就《公约》中涉及本部门主管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2003年11月,中间外交部成立“《公约》批约问题工作组”,并委托工作组中唯一的学术机构成员——中困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对《公约》的批约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之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将此列为院重大课题并成立专门课题组,对《公约》的53个条文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批约问题和相关国内法问题,以及《公约》的实施机制问题进行全面的系统研究。
内容概要
本书是关于研究“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与实施”的专著,书中具体包括了:国际人权法上的儿童权利、平等地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等内容,本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尽早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促进我国法制改革与国际人权标准的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威望,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公约》诞生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 《公约》的起草、通过和生效 第三节 《公约》的批准、保留与退出 第四节 《公约》的实施概述第二章 人民自决权 第一节 人民自决权的历史源流 第二节 人民自决权的性质及其价值 第三节 人民自决权的权利主体 第四节 人民自决权的权利行使 第五节 人民自决权的权利构成 第六节 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的关系 第七节 人民自决权与少数者群体成员的权利的关系 第八节 关于《公约》第l条的保留或解释性声明 第九节 缔约国和条约机构关于《公约》第l条的实施情况第三章 生命权 第一节 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死刑的限制与废止 第三节 灭绝种族罪第四章 禁止酷刑 第一节 酷刑 第二节 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处罚 第三节 非法的医药或科学试验第五章 禁止奴隶制度 第一节 禁止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 第二节 禁止强迫役使 第三节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第六章 人身自由与安全 第一节 剥夺自由的法定根据与程序 第二节 被逮捕或拘禁人的权利 第三节 非法拘捕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第七章 囚犯的权利 第一节 未决犯的权利 第二节 已决犯的权利 第三节 少年犯的权利第八章 禁止债务监禁 第一节 债务监禁的历史分析 第二节 债务监禁的性质 第三节 债务监禁与相关犯罪第九章 迁徙自由 第一节 国内迁徙与选择住所的自由 第二节 离开任何国家和进入本国的自由 第三节 迁徙自由的限制 第四节 我国对迁徙自由的保护第十章 外国人免受任意驱逐 第一节 驱逐出境的根据 第二节 驱逐出境的程序 第三节 被驱逐出境人的权利第十一章 诉讼中的权利 第一节 公正审判 第二节 无罪推定 第三节 迅速告知指控的权利 第四节 辩护权 第五节 不受无故拖延 第六节 法律援助 第七节 传唤和讯问证人 第八节 免费翻译 第九节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第十节 少年司法程序保护 第十一节 上诉与复审 第十二节 刑事错案的赔偿 第十三节 禁止双重危险第十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 第二节 从旧兼从轻 第三节 公认的法律原则与习惯国际法 第四节 我国刑法规定与《公约》第15条规定之比较第十三章 法律人格权 第一节 法律人格权的性质与内容 第二节 法律人格权的尊重与保障 第三节 法律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第四节 我国法律对法律人格权的规定第十四章 隐私权 第一节 隐私权的性质 第二节 隐私权的内容 第三节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十五章 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 第一节 思想和良心自由 第二节 宗教和信仰自由 第三节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第十六章 意见与表达自由 第一节 持有意见的自由与表达自由 第二节 表达自由的限制 第三节 各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第十七章 禁止战争宣传和鼓吹仇恨 第一节 禁止战争宣传 第二节 禁止鼓吹仇恨 第三节 我国的立场第十八章 集会自由 第一节 和平集会的自由 第二节 集会自由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 集会自由的限制第十九章 结社自由 第一节 结社自由的历史发展及特点 第二节 结社自由的性质 第三节 结社自由的表现形式和种类 第四节 结社自由的法律限制 第五节 结社自由与其他基本人权的关系第二十章 家庭与婚姻权利 第一节 家庭权利 第二节 婚姻权利以及解除婚约时对儿童的保护 第三节 我国立法中的家庭和婚姻权利第二十一章 儿童权利 第一节 国际人权法上的儿童权利 第二节 《公约》中规定的儿童权利 第三节 《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第二十二章 参与公共事务权 第一节 直接或间接参与事务权 第二节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节 平等地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第二十三章 平等权利 第一节 平等权的性质 第二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节 平等保护第二十四章 少数人的权利 第一节 少数人的界定 第二节 少数人权利的内容 第三节 少数人权利的保护第二十五章 人民享受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第一节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确立和发展过程 第二节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权利内容 第三节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权利限制 第四节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人民的生存手段 第五节 《公约》的规定符合所有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二十六章 紧急状态与权利克减 第一节 社会紧急状态与国家紧急权 第二节 缔约国义务的克减 第三节 不可克减的权利第二十七章 《公约》的国际实施机制 第一节 实施机构 第二节 实施程序第二十八章 《公约》的国内实施机制 第一节 《公约》的特性 第二节 《公约》下的国家义务 第三节 《公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 第四节 《公约》的国家实施机构 第五节 《公约》的实施方式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公约》诞生的历史背景一 维护世界和平与国际人权保护历史上最早的带有国际性的人权问题,与保护少数者的宗教自由有关。早在1606年,匈牙利国王和特兰西瓦尼亚君主缔结的《维也纳条约》,就规定了新教徒宗教礼拜自由的条款。不过,人权问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一向被认为是国内管辖事项,只是在一些个别领域或者个别问题方面,才有和人权保护有关的国际法存在,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保护少数者、禁止奴隶制度、国际劳工保护、人道主义干涉、对外国人伤害的国家责任以及国际人道法等。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虽然随着国际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国际组织对人权领域已经有所涉足,但是人权在国际社会上的保护仍然局限于个别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同盟国发表了《联合国家宣言》,把维护人权与正义作为战争的目标之一,明确表明:“深信完全战胜它们的敌国对于保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自由并对于保全本国和其他各国的人权和正义非常重要,同时,它们现在正对力图征服世界的野蛮和残暴的力量从事共同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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