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索光举 页数:280
内容概要
为促进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依照WTO协议规则,分别作为WTO成员方的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地区之间可以建立自由贸易区,并且在相互之间的优惠措施可不给予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于是,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及其补充协议,这个协议被简称为CEk PA,这为两地经贸关系的快速发展开通了“直通车”。CEPA的签署是中国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双赢,具有重大意义。在CEPA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的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的差异,使得两地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众多的不协调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地方。由于CEPA是在WTO“一国四席”的背景下签署的,其双方是一个主权国家及单独关税区,同时又是WTO体制下的两个独立成员,这是中国特有的,因而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既要维持“一国两制”条件下的法律独立性,又要维护国家主权的尊严。 这个问题的研究应属区际私法的研究范围,尽管法学研究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探讨,但到目前为止还很少见到专门研究CEPA条件下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专著。本书试图对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贸活动中涉及适用的贸易法律制度、旅游及服务业法律制度、CEPA内部争端机制、仲裁制度、民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司法协助等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以此探索在CEPA条件下解决两地之间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作者简介
索光举,男,汉族,法学副教授,河南邓州市人,生于1964年11月。1987年7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省商法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商法学、经济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在《武汉大学学报》、《法律适用》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著作或教材撰写5部,主持、参加国家级、省级项目3项,校级项目多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CEPA法律性质 一、CEPA的主要内容 二、CEPA的主要特点与意义 三、CEPA的法律性质第二章 CEPA条件下的内地与香港的贸易法律制度 一、香港和内地经贸往来的历史基础 二、WTO与CEPA 三、CEPA的原产地规则 四、CEPA下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反倾销法律问题第三章 CEPA条件下内地与香港旅游及相关服务业法律制度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 二、CEPA的服务贸易内容 三、内地与香港服务贸易立法状况 四、关于服务提供者 五、内地与香港有关特定服务部门的立法比较 六、CEPA在内地与香港之间运作中产生的服务贸易法律问题 七、CEPA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的调整对策及完善中国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第四章 CEPA内部争端解决机制 一、CEPA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 二、CEPA关于现行争端解决规定的不足及影响 三、构建CEPA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探索第五章 CEPA条件下内地与香港的仲裁制度及实施 一、内地与香港仲裁制度概述 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理解与适用 三、达成统一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议条件已成熟第六章 内地与香港民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冲突 二、香港与内地法院间对判决的相互承认及执行第七章 内地与香港的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 一、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 二、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完善 三、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的模式的选择第八章 CEPA条件下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 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概况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四、CEPA条件下,创新立法之展望附录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1 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附件2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附件3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附件4 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附件5 关于“服务提供商”定义及相关规定 附件6 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附录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附录三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附录四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附件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附录五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附录六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附件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979年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是在东京回合结束之际,迫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通过了一项名为《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更优惠、互惠和较全面参与的决定》,由于该决定对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更优惠待遇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区域贸易安排可以免除GATT1994第1条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所以被称为“授权条款”。也就是说,该套规则主要解决的是WTO的发展中成员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优惠贸易安排问题。缔约国成员可不因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规定之限制,给予发展中国家较优惠待遇。在此条款中,由于没有直接规定如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等区域经贸安排的形式等,所以可以推论: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根据授权条款可以建立任何形式的区域经贸安排。该项决议为GATT第1条最惠围待遇原则的例外,即缔约国仍可以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dfferential and more:favorable)的待遇,授权条款为普遍优惠关税制度奠定法律基础,允许发达国家背离最惠国待遇条款,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待遇。授权条款所要求的条件较为宽松,主要差别在于“产品涵盖范围”不要求涵盖绝大部分贸易。该制度主要出于发达国家协助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考虑,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半制成品的进口给予关税全免或部分减免的优惠,其目的在通过此种关税减免优惠待遇来鼓励发展中国家扩大生产、开拓市场、提升产品竞争力,进而帮助发展中国家达成经济之发展目标。此外,授权条款第2点(c)款中亦规定有关发展中国家或极不发达国家相互缔结区域经贸协议时,可适用该项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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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条件下内地与香港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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