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的发展研究

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邹海林 主编  页数:336  

前言

  景山东麓,红楼旧址。五四精神,源远流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位于新文化运动发源地——北京大学地质馆旧址。在这所饱经沧桑的小院里,法学研究所迎来了她的五十华诞。  法学研究所成立于1958年,时属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1978年改属中国社会科学院,五十年来、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法学研究所高度重视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倡导法学研究与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实践紧密结合,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决策研究,服务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改革开放初期,法学研究所发起或参与探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人治与法治、人权与公民权、无罪推定、法律体系协调发展等重要法学理论问题,为推动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没的步伐,法学研究所率先开展人权理论与对策研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斗争和人权对话,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积极参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和依法治国的理念,为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作出了重要理论贡献。进入新世纪以来,法学研究所根据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新定位和新要求,愈加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人权问题的基本理论研究,愈加重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研究,愈加重视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全面协调科学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愈加重视对中国法治国情的实证调查和理论研究,愈加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法学学科新发展的相关问题研究。

内容概要

《中国商法的发展研究》为“法学学科新发展丛书”中的一本。全书从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的发展、合作企业法的发展、企业破产法的发展、证券法的发展、保险法的发展等六章对我国商法的发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

作者简介

  邹海林,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涉外仲裁员等。邹海林研究员198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邹海林研究员1991年3月-11月在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锻炼并曾任代理审判员,自1988年以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商法学研究。1992年至1993年,赴美国在Lewis and Clark Law School做访问学者,研习美国保险法;1994年5-7月,赴日本在东京大学法学院做客员研究员,研习日本社会保障法。1994年后,重点关注我国破产法的重新制定,作为“三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破产法起草工作组的成员,积极参加了破产法新草案的编订。在法学研究所工作期间,历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曾任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曾兼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讲授保险法。邹海林研究员的学术研究领域是破产法、保险法、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和债权法,发表诸多论文和著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商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商法的理念    一、商法的存在形式    二、西方人的商法观    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    五、商法学的理论模型  第二节  商法的公法化    一、商法的公法化    二、商法的公法化边界  第三节  商法的法典化    一、我国商法的立法形式    二、我国商法的法典化选项之一:商法典    三、我国商法的法典化选项之二:商事通则    四、我国商法的法典化任务第二章  公司法的发展  第一节  我国公司法学发展的回顾    一、初创时期    二、形成规模时期    三、深入发展时期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制度    一、股东的人数和资格    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的出资方式    四、公司的设立原则和设立方式  第三节  一人公司    一、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的特别规定    二、一人有限公司机关的特别规定    三、保护债权人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公司治理结构    一、董事会制度    二、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    三、关于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的修订    四、上市公司治理的特别规定    五、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  第五节  股东的资格和权利    一、股东资格的确认    二、股东权益的保护    三、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六节  公司法上的其他问题    一、公司自治    二、公司担保    三、公司的社会责任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的发展  第一节  合伙企业的发展趋势    一、合伙制度与合伙企业    二、法律丰满:社会成熟的体现  第二节  合伙的性质    一、集合说理论    二、实体说理论  第三节  普通合伙制度的新发展    一、合伙人资格的扩展    二、合伙财产制度的新发展    三、入伙与退伙的新规定  第四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产生的背景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范围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合并    五、特殊的普通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摊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下合伙人的监督责任  第五节  有限合伙制度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内涵及特征    二、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的差异    三、有限合伙制度的产生背景    四、有限合伙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节  合伙企业法的其他重要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破产问题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的发展  第一节  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回顾  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创新    一、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创新要点    二、破产程序的模式结构选择    三、当事人自治主导型的破产程序    四、企业破产法的主导价值目标    五、劳动者权益优先受保护的问题  第三节  管理人中心主义    一、破产程序与管理人中心主义    二、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三、管理人的产生    四、管理人的职责    五、管理人中心主义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第四节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    一、破产立法上的债权人自治    二、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    三、债权人自治的空间    四、债权人自治的方式    五、债权人自治的司法干预    六、债权人委员会的自治功能  第五节  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构造    一、以企业再生为主导目标的破产程序    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再生程序结构    三、企业再生程序的专有制度    四、我国企业再生制度的设计检讨第五章  证券法的发展  第一节  我国证券法学发展的新机遇    一、经济基础的变化    二、制度环境的变迁  第二节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法律建构    一、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性矛盾    二、证券法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法律支持    三、我国资本市场层次性的主要制度完善  第三节  证券衍生品种的法律规制    一、证券衍生品种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权证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权证制度的完善  第四节  公募、私募的界定与监管    一、我国有关证券公募的立法与实践    二、我国证券私募制度的完善  第五节  证券公司的规范与发展    一、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全面规范    二、证券公司实际运行中面临的问题    三、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若干思考  第六节  证券交易所的改制与自律    一、证券交易所的性质    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功能定位    三、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的变革    四、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功能与行政监管的协调  第七节  证券监管的目标定位与功能实现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与理念的转变    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能设置    三、我国证券监管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第八节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证券民事责任的界定    二、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行政主导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之建立第六章  保险法的发展  第一节  我国保险法治的回顾    一、保险法学与保险法治    二、保险法之前的保险法治    三、保险法的颁布及其修改    四、我国保险法修改的评价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立法体例    一、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之争    二、保险法的立法结构调整  第三节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其维持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法律事实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边界    三、保险合同的失效制度  第五节  道德危险的控制    一、道德危险与除外责任    二、道德危险防范的双向性问题    三、道德危险的担当者范围    四、被保险人“自杀”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行为  第六节  保险分业经营与组织形式    一、保险分业经营    二、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七节  分期付款保证保险    一、分期付款保证保险:问题的产生    二、保证保险的性质    三、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八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交强险的性质    二、交强险的强制性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四、交强险特有的低廉保障机制    五、保险公司拒绝给付的抗辩权制度    六、保险公司给付后的追偿权制度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商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商法的理念  一、商法的存在形式  商法以何种形式存在,似乎不应当成为问题。例如,在大陆法国家,德国、法国、日本等均制定有商法典,并在商法典之外另行制定有诸多涉及商法典规范事项的特别法,商法的存在形式即为商法典及其商事特别法。但是,商法的存在形式在我国至今仍然是个理论和实践问题。因为在我国,商法的存在形式或者说商法存在的状态并不十分清楚;而且,作为商法的学科以及制度存在体系,长期以来也被笼罩在民法的理念、范畴以及制度框架内。商法以何种形式存在,不能不存疑问。  我国自1949年后,通过对私有财产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建立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商品的流通和市场的竞争,有关商品的流通和市场的竞争的规则没有存在的空间,以民商法为核心的私法制度,难以融合到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生活中来。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若论及商法,那简直是无的放矢;在计划经济时代,不仅没有适用商法的需要,而且连商法的观念都被遗忘了。自我国改革开放开始建立私法制度时起,我们所能够看到的现象是,民法和商法的区分十分模糊,区分民法和商法的正当性理由长期以来并没有获得广泛认可;在我国曾发生激烈和广泛的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在这个争论过程中,商法一直被人们所忽视。有学者对于我国商法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状况曾经有过中肯的描述。“我国从有大清商律开始,商法的历史至今将近一个世纪。但人们对商法的研究却没有这么长时间。以商法制度支撑的商法研究,由于商法历史在我国的中断,也不得不留下历史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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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年弹指一挥间。在这不平凡的五十年里,法学所人秉持正直精邃理念,弘扬民主法治精神,推动法学创新发展,《中国商法的发展研究》的出版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繁荣作出了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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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对我国商法的最新发展做了一些介绍,但感觉总体上处于表面,没有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介绍,如果是公款建议购买,私款不建议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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