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出版时间:1997-1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作者:[英]威廉.韦德  页数:766  字数:610000  译者:徐炳,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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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英国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先后被译成意大利文、西班牙文、日文,在国际上享有盛名。作者先后执教于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并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中国)讲过学。本书系统地介绍了英国的政府体制,特别详细地讲述了行政系统与立法系统和司法系统的相互关系,阐述了英国法治的基本原则,英国不成文宪法对行政控制的基本原则,英国行政法的演变与发展,英国行政裁判制度及其运作方法,英国对行政系统实行的司法审查制度及其运作方法,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本书资料翔实,观点明确,逻辑严谨,思路清晰,在法学著作中具有相当的可读性。

作者简介

作者:(英国)韦德 译者:楚建 徐炳

书籍目录

外国法律文库序第一编  导言 第一章 导言 第二章 法院权力的宪法基础第二编  行政机关及其职能(未译) 第三章 中央政府 第四章 地方政府 第五章 警察 第六章 国有公司 第七章 一些政府职能第三编  权力与管辖(未译) 第八章 权力的法律性质 第九章 对事实与法律的管辖 第十章 无效的问题第四编  自由裁量权(节译) 第十一章 自由裁量的保留(未译) 第十二章 自由裁量的滥用第五编  自然正义 第十三章 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 第十四章 反对偏私的原则 第十五章 受公证审讯的权利第六编  坏救济与责任 第十六章 普通救济 第十七章 特别救济 第十八章 新的程序制度 第十九章 救济的限制 第二十章 行政当局的职责 第二十一章 王室诉讼第七编  行政立法和司法 第二十二章 委任立法 第二十三章 法定裁判所 第二十四章 法定调查译后记

章节摘录

书摘书摘让其有独立的根据?从逻辑上说这并非不可能。然而法院希望减少而不是增加例外,这是出于我们已说明了的法院的宪法地位的愿因。只要它们在越权原则以内工作,它们就可以说它们是执行议会命令,并且是依照有关法律的旨意行使权力。这种抗辩本能叮能说明司法机关为什么喜欢尽叮能地把问题纳入管辖权的范围。这一做法的极端就是下述一种新的仍有争议的原则:任何一种法律错误,不论是否是卷宗表面上的错误。都可以判定为越权,即没有竹辖权。如果接受这 一新原则,过去的关于卷宗卜的错误的法律规则就是多余的了。如果司法复审的任何问题都可以从越权原则小找到依据,那就没有必要再对此另加例外。    冈此,总的趋向是:统一法院赖以控制行政当局行使权力的各种依据的理沦根据。立法功能、行政功能、司法功能和准司法功能。    行政法需要有关基本宪法职能的始终如一的定义,例如立法功能、行政功能、司法功能以及有关其独特作用的准司法功能。分析它们之间的差别有助于思想的清晰。但是。读者应当注意,法院醉心于比我们在此所讲的区别更加表面化、更加令人混乱的区別,这无助于弄清问题。从特殊的意义讲它们的定义,抽象地分析这些定义也于事无补。对于本书其他地方所要运用的这些概念,在此我们仪给几个提示。    司法功能与行政功能之间的区别是一个有用的区别。司法判决是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是依行政政策作出的。法院尽力从法律规则和原则中找出正确的答案。行政官尽力根据公共利益找出最有利、最理想的答案。是的,许多法院判决可以说是根据法律政策作出的,有时法院也仅根据公共利益去寻找答案。其间存在相互交叉。然而,法官和行政官的思维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法官的方法是客观的,遵守着他的法律观念;行政官的方法是经验式的,是权宜之计。根据这一分析,根据职能的性质,许多所渭的行政裁判所,例如社会保险裁判所、工业裁判所具有司法职能,而不具备行政职能,因为它们的唯一任务是调查事实,客观地适用47法律。但是,在一个地方估价法院也是负有如此任务的情形下,上议院则认为它是行政机关。    准司法职能是行政职能,法律要求它在某些方面以司法职能的方式行使。一个标准的例子就是,一个部长决定是否强制征用某块土地,或在公开调查后决定是否允许一个规划申请。决定本身是行政性的,它取决于政策和利害的权衡。但是,它的决定程序应当遵守自然正义原则,部长必须公正对待持异议秆,例如,举例而言,不向他们出示证据就认定证据。准司法裁决因此是行政决定,但要依某些司法程序上的步骤作出决定.例如自然谊义原则。既然影响个人权利和法律地位的多数行政决定应当遵从门然正义原则,那么,本书所涉及大多数行政决定就是准司法行政决定。第15章中要对此洋加论述,着重评论错误的司法判词。    1932年,部长权力委员会规定了司法裁决与准司法裁决的相对定义。重要的区别是,司法判决通过认定争议的事实并对所认定的事实适用土地法处理所有问题,而在行政决定中,行政行为代替了上述过程,行政决定是部长们的自由选择。

媒体关注与评论

外国法律文库序外国法律文库序江  平  外国法律文库是一套大型翻译丛书,入选书目主要是外国尤其是西方的重要法律著作。中国法学界15名从事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与教学的学者组成的编译委员会负责确定书目和组织翻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印行。受编委会之托,我将组织出版这样一套丛书的缘起及有关情况作些说明。    我平生治学,以罗马法和西方民商法为主。50年代末以后的20多年间,我国法制建设历尽坎坷。那时,像罗马法这类洋货,不仅是奢侈品,简直可以说是违禁品。“文革”结束后,法制建设与法学教育都逐渐走上正轨。10多年来,在我所在的大学里,罗马法、西方民商法以及比较法等都成了深受学生欢迎的课程。在立法方面,每制定一项法律都广泛地搜集国外立法资料,博采众长,以求既符合中国情况,又顺应国际潮流。不过,在这些过程中,有一个困难时时制约着人们的手脚,限制着人们的视野,那就是翻译为中文的外国法律著作数量太少。说来难以置信,自1949年直到今天,西方法律学术著作在大陆译为中文出版者只有寥寥10余种。这些著作的汉译又没有有效的组织,因此必然存在着书目安排上缺乏系统性、选材上却不乏偶然性的毛病,甚至有个别译本的译者中外文修养不够,率尔操觚,致使误译多有,贻患学林。在这样的情况下,当然不可能期待对外国法律的全面而准确的认识了,而没有这样的认识,又怎么能希望博采众长、融合中外的借鉴呢?    近年来,组织翻译一套外国法律丛书一直是我的一个迫切的念头。曾与法学界的一些同行谈起,他们也都对这样一项工程极表赞成.曾对中国文化研究提供过大力支持的福特基金会也决定对该项目提供赞助。1991年初,外国法律文库第一届编委会正式成立。15位委员中包括了北京法学界一一今后还要吸收各地学者,使其成为一项全国性的学术事业一一的一些知名教授和中青年学者。编委会确定了这套丛书在选题方面的三个标准:(一)以学术著作为主,兼顾重要的立法文件;(二)以本世纪作品为主,兼顾此前的经典著作;(三)以西方作品为主,兼顾其他地区的代表性作品。力求通过整套丛书反映外国法学与法律的概貌,为学术研究提供素材,为法律教学提供辅助,为国家立法提供借镜,为一般读者提供有益于增进法律知识和培育法治意识的读物。编委会又聘请了4位外国著名法学家作为顾问,以更好地保证选题上的权威性.在译校者的确定上,除语言修养外,还要求他们是相关领域的专家,以有利于忠实地传达原意。丛书的规模,初步确定为50种,当然,若条件许可,它完全应当成为一套不间断出版下去的丛书;法律翻译要追随法律与法学的发展,如同译文要忠实地追随原文。    外国法律文库能够顺利出版,得益于法学界的一些资深教授的积极参与,他们有些参加了编委会,做了大量细致而有效的工作。有些虽然不是编委,却也给予文库热情的关心,他们推荐书目与译者,有些还应邀审阅译稿。一大批中青年学者以其眼界、才华以及勤勉的工作精神,使文库的翻译进度与质量得到了保证。福特基金会对文库的翻译与出版提供了宝贵的资助。所有这些都是应该在这里深表谢意的。    声称作品“错误在所难免”已成为一些序文的套语,对于外国法律文库一类的翻译丛书来说,这样的俗套却决非客套一一完美到无可挑剔程度的译作至今还只是一种理想。但是,重要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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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文库:行政法》资料翔实,观点明确,逻辑严谨,思路清晰,在法学著作中具有相当的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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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   对了解英国行政法有一个很好的了解,也有助于我们带着一种很好的基础去学习我们国家的行政法,获益匪浅
  •   经典著作。看了该书,你会发现,很多人的观点都来自该书。一本书,养活了一班人。
  •   好东西
  •   看过它,就不用看其他教材了
  •   当当网的书都很好,我已买了很多,感觉都很好!!!!!
  •   这本书很好的,就是中间有几张删了,这几章都是很讲究思想性的
  •   就是书中部分章节都删去未译,有一点点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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