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震远  页数:232  

前言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了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当前,面对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需求,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法官的司法能力不仅来自司法实践,同时还有赖于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和对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自工995年建院以来,上海市第一申级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培养和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形成求真、活泼的法院文化。2008年,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协商,决定合作推出体现法官专业素养、展示司法实务研究成果的系列丛书——法官文库。

内容概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共同诉讼有相关规定,但过于简单,立法理念和价值也存在着一定的抵触和冲突。《共同诉讼制度研究》在广义的基础上对共同诉讼进行了分析,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着手,试图找寻各种类型共同诉讼的完善对策。全书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阐述了共同诉讼的基础理论;第二章开始以第一章的基本理论为基础,转入对各类共同诉讼的分类研究,着重研究了必要共同诉讼;第三章针对以连带责任诉讼为代表的诉讼标的牵连型诉讼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创意地提出了准必要共同诉讼的应对策略;第四章研究了普通共同诉讼,提出重建自由裁量司法政策导向、重构法官自由裁量制度的设想;第五章围绕诉讼参加制度展开论述,并据此提出制度上的建议,以弥补现有的不足。

书籍目录

绪论一、国外、国内对共同诉讼研究的状况二、本书的研究背景及意义三、本书的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第一章 共同诉讼的基础理论第一节 共同诉讼的概念和分类一、共同诉讼的概念二、共同诉讼的特征三、共同诉讼的分类第二节 共同诉讼的历史沿革一、大陆法系共同诉讼的演进二、英美法系共同诉讼的演进第三节 共同诉讼的价值与功能一、提高诉讼效益二、确保统一裁判三、实现司法公正第四节 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一、大陆法系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二、英美法系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第二章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第一节 必要共同诉讼概述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界定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分解三、两种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第二节 固有必要共同原告的追加一、强制合并共同原告的现实困惑二、限缩强制合并的各种变通路径三、强制合并共同原告的弹性重构第三节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判决效扩张一、我国判决效主观范围理论二、我国判决效扩张的司法实践三、国外判决效扩张制度及其借鉴第四节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行为效力原则一、必要共同诉讼人行为独立原则的现实困惑二、必要共同诉讼人行为效力的比较研究三、我国必要共同诉讼人行为效力之规则重构第三章 准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第一节 准必要共同诉讼概述一、准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界定二、标的牵连型诉讼的现实困境第二节 标的牵连型诉讼的应对策略一、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说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三、普通共同诉讼说四、准必要共同诉讼说第三节 上述应对策略的评价和反思一、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说的批判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的检讨三、普通共同诉讼说的反思四、准必要共同诉讼说的优势第四节 准必要共同诉讼的总体设计一、准用行为牵连规则二、判决效扩张的配合第五节 判决效扩张制度的具体设计一、争点效的扩张二、参加效与争点效的互动第四章 普通共同诉讼制度第一节 普通共同诉讼概述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界定二、普通共同诉讼的现状及成因三、普通共同诉讼利用的增进第二节 普通共同诉讼与示范诉讼的组合一、示范诉讼的现实状况二、示范诉讼的域外考察三、示范诉讼的独特功能四、示范诉讼的制度设计第三节 普通共同诉讼的分合裁判一、诉讼分合裁判的现状二、诉讼分合裁判的域外考察三、我国分合裁判制度的建立第四节 普通共同诉讼实体要件的裁量一、现行自由裁量因素的弊端二、自由裁量权的域外考察三、自由裁量之司法政策导向四、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构第五章 诉讼参加制度第一节 诉讼参加制度概述一、诉讼参加的概念界定二、诉讼参加与共同诉讼第二节 独立参加制度的建构一、独立参加的实务需求及原因二、独立参加制度的大陆法借鉴三、我国独立参加制度的建构第三节 引入诉讼制度的确立一、引入诉讼的实践需求及原因二、引入诉讼制度的英美法考察三、我国引入诉讼制度的建构第四节 辅助参加制度的完善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现状二、辅助参加制度的大陆法参考三、我国辅助参加制度的完善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上海国东公司同样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主张自己使用的是另一种名为“可作各种角度变化装潢材结构之改良”的现有技术,该项抗辩主张获得了法院的支持①,法院没有采纳重庆的裁决理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广州金鹏公司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维持原判②。我们知道,“诉讼程序应该是以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获得圓满的解决为其最大目标,不能因为民事诉讼上各种程序技术性问题,使得对实体法上权利义务造成矛盾情形。”③虽然前后相继的两地判决对于“国栋”牌卡式龙骨产品的生产商上海国东公司来说并没有造成太大的问题,但它分别位于重庆和上海的销售商却承受了不同的遭遇。两份判决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两案的诉讼资料未能统一,而这又是原告分别诉讼的直接结果。如果说传统职权干预原则下的强制合并牺牲了当事人的处分权,那么新生代规定中忽略合并审理的缺陷却引发了诉讼效益的滑坡和判决矛盾的风险。尽管就上述案件而言,我们不清楚原告为何分别诉讼,也不清楚在重庆的案件中,上海国东公司是否在背后给予重庆销售商足够的支持,但是就笔者的经验而言,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在诉讼标的牵连型诉讼中都有各自的理由选择单一诉讼。  就当事人而言,共同诉讼的确能够为其带来各种便利,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人数多,这对诉讼文书的送达周期、举证期限、审理周期等都会造成不利影响。更重要的是,既然法律赋予当事人(尤其是原告)选择单一诉讼或共同诉讼的权利,那么他们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也完全有理由选择单一诉讼。例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销售商先行诉讼往往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阻止侵权行为、重新占领市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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