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制研究(套装共2册)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贾登勋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09-12出版)  

内容概要

《区域法制研究(套装共2册)》包括:干旱区水权制度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区域法制建设里程回顾;国家法与民间法;区域经济法制;"三农"法制;民族法制;司法制度建设。

书籍目录

《区域法制研究(第一辑)》目录:干旱区水权制度与节水型社会建设论我国内陆河水资源配置制度的构建刍议节水型社会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生态环境用水在水权制度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区域法制建设里程回顾地方立法六十年回顾与反思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六十年回顾建国六十年来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状况回顾国家法与民间法论国家制定法和藏族习惯法的融合与对接——以法律多元主义为视角西部地区民间法的价值保存与法制建设的特殊性调适浅析民间法的法理依据和社会基础在“便民用法”中推进区域法治建设——谈民事习惯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关于农村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理性思考——以甘肃省陇西县为例试论习惯法在我国刑法理论及实践中的地位浅析回族习惯法在我国现代法治中的价值区域经济法制建立西部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机制的构想西部开发视域下的区域法制建设浅议甘肃省企业专利保护的现状及发展关于甘肃省农产品法律保护——以山东省农产品法律保护为例浅谈甘肃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对策山西经济发展与环境法制建设初探兰州市经济适用房商业化运作初探浅析西部区域行政法治制度三农法制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中对农民耕地的补偿问题及对策——以甘肃庆阳地区石油开发为例农村农业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分离的制度化探索——以行唐县为例研究农民土地物权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庆阳市新农村居民点工程所面临问题的法律解析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思考——以陇西的中药材为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甘肃省泾川县三十铺村为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对策——以甘肃省为例农村墙体广告引起的法律思考民族法制浅析如何完善我国民族区域法制建设浅议民族地区法律监督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我国西部地区毒品犯罪问题分析研究司法制度建设西部基层法院人才流失现状及解决对策关于西部律师个人开业问题的探讨绩效管理在基层检察院建设中的作用新探索从法律援助的地方立法来看区域法制建设《区域法制研究(第二辑)》目录:干旱区水权制度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生态环境用水权论——以黑河流域、石羊河流域为例浅谈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发展与问题农业水票:困境与出路——基于黑河流域部分灌区的考察区域立法浅议我国地方立法中的若干问题区域立法协调机制问题探究对我国较大的市的立法权及其审批的讨论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现状及完善区域经济法制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基础——从公平理念的角度出发中国民间金融的制度考察和理论突破——以尤努斯及格莱珉银行和孙大午案为例试论甘肃地区专利现状与对策浅析法律在长株潭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民营银行的发展及其经济法治研究路径山西煤炭安全生产亟须法制健全——以《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为契机兰州市“路桥费”事件透视出来的政府信息公开之思考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体制研究区域环境资源法制西部大开发中的生态损害法律解决机制论西部大开发中环境犯罪的刑法对策论区域环境立法协商机制对环境壁垒的思考兰州市“限塑令”实施一周年回顾——以华润万家某门店为例三农法制西部地区耕地保护现状及对策浅探生存权视野下的庆阳市新农村居民点工程解读特色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关于“兰州百合”品牌的做大、做强构建西部农村金融体系的若干思考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解析——以鄂尔多斯市为例浅议农村房屋买卖制度农村地区邪教问题法律防治民族法制试论民族法制现代化历史经验及完善回族地区继承习惯法问题探析转型期新疆哈萨克族养老问题研究——以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哈萨克族为例区域比较法制及其他对我国大陆与香港继承制度问题的研究及解决方法香港廉政公署与我国内地的反腐败机构比较研究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西部地区青少年犯罪的防治对策

章节摘录

插图:一、我国内陆河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原则在经济、社会活动领域,公平和效率价值的博弈经久不衰,也正是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两者由绝对对立逐渐走向相互渗透,公平被赋予了效率的内容,而效率本身又体现了公平。但二者毕竟代表了不同的价值追求,因而在不同领域就有不同侧重。在国民收入分配领域,初次分配是各种生产要素在分配结果上的体现,为了鼓励人们积极投入生产、勤劳致富,自然应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再次分配是通过经济、政治手段对初次分配予以调节,以缩小收入差距,那么理所应当以公平为目标。在水资源分配领域,按照配置阶段、主体的不同,也可以将水资源配置分为初始配置和再次配置。由于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配置自然是由国家向每一个基于生存、发展的需要提出用水申请的个体分配水资源开始的,此谓水资源的初始配置。与收人分配刚好相反,在水资源初始配置阶段首先要保证分配上的公平,这是对主体平等法律地位的尊重,也是消除或者减少用水矛盾的必然要求。当然,为了使有限的水资源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又需要兼顾效益,尽量将水资源向使用效率高的行业分配。在公民、组织取得水资源使用权或者说水权后,由于节水技术、用水需求等原因,产生了水权的供方和需方市场,水权因之在不同的主体之间流转,此即水资源的再次配置。在此过程中需要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更多地考虑生产发展和经济增长等因素,但也要防止分配结果过分悬殊,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导致效率的最终丧失。㈤在内陆河流域,由于水资源严重短缺和生态恶化等不利因素的存在,水资源配置的公平、效率原则又有不同的体现。(一)水资源初始配置的原则1.生活基本用水、生态环境用水优先。这项原则的基本内涵可以通过我国《水法》第21条来阐明:“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其实这项原则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就已经提出:在开发和利用水资源时,必须优先满足人类基本需要和保护生态系统。生活基本用水优先原则是说一旦基本生活用水与工农业用水等发生冲突,在不能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生活基本用水。其根源在于“生存权是人类首要人权”的普遍共识,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的基本生存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防止一些地区片面追求经济规模的扩大而忽略人们的生存权,从这个意义上讲,该原则是公平或正义原则的体现。需要说明的是,生活基本用水的范围只能是维持人的生命、健康以及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水资源,不包括人们更高层次的用水需求。生态环境用水优先原则是基于目前人类所面临的生态问题,尤其是干旱地区、内陆河流域生态恶化的现状而提出的。由于生态破坏给内陆河流域的生存、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人们逐渐认识到了生态保护的价值,只有优先保证生态用水,才能使生态系统逐渐走向平衡。这里享有优先权的生态环境用水仅指基本生态用水,例如预防植被破坏、土地荒漠化,维持一定程度的生物多样性等所必需的水资源,不包括在此基础上用以优化环境和生态结构的水资源,因为在内陆河流域,匮乏的水资源根本无法承载如此之多的服务功能,对生态用水优先的范围也只能做最低限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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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法制研究(套装共2册)》是由兰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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