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证据学实用教程

出版时间:2007-11  出版社:兰州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云德  页数: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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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2002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患者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得到进一步的维护,医疗安全也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同时,也使得医患关系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良性运行轨道,对规范医疗行为和深化医疗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卫生要求不断提高,卫生法制观念不断加强,使得卫生供给不足的旧的卫生体制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医患纠纷日趋加剧,社会生活中把患者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已形成共识;而作为医患关系的另一方主体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举证责任新规定下,形成了因法律知识的缺乏而难以自我保护的局面。因此,针对医学活动的特点和医疗事故举证的相关规定,几位作者在证据法学基础上依自然学科部门分类编写的医学证据学,对指导医务人员如何应对医疗行为规范化和法制化要求,不断提高在医学科学发展的经验阶段应对医疗纠纷的能力,正确收集证据,保护医患双方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他们结合医学科学进入生物一心理一社会模式后社会因素影响加大的特点,从法学理论上更好地维护了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利益,发展了医学人文学科,为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进行了积极的努力。  本书作者紧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强调的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教学目的上都以“实事求是”的核心内容相贯穿,注重吸收证据学科研究的新成果、新理论,也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和逻辑上的严密性。

内容概要

  《医学证据学实用教程》作者紧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强调的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教学目的上都以“实事求是”的核心内容相贯穿,注重吸收证据学科研究的新成果、新理论,也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和逻辑上的严密性,并在其中提出了医学证据运用的独特特点,使教材具有了符合医学特点的实用性,对医务人员更好地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起到了法学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书籍目录

序 言前言第一章 医学证据学的研究对象第一节 医学证据学的学科分类和研究对象第二节 医学证据学是一门新型实用科学第三节 医学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第四节 医学证据学的研究方法第五节 医学证据学的学习方法第二章 医学证据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 证据概论第二节 医学证据的概念和特点第三节 医学证据的基本属性第三章 医学证据的证明任务第一节 医学证明的概念第二节 证明任务概述第三节 医学证明的任务第四章 医学证据证明的对象第一节 医学证据证明对象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 医学证明对象的研究意义第三节 医学证据与医学证明对象的关系第四节 免证事实在医学证据中的应用第五章 医学证据的证明责任第一节 医学证据证明责任的概念第二节 医学证据证明责任的承担第六章 医学证据的推定第一节 推定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推定的适用第三节 无罪推定第七章 医学证据的分类第一节 医学证据分类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第三节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第四节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第八章 医学证据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我国诉讼中应用证据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医学证据应用的特殊原则第九章 医学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第一节 医学证据的收集第二节 医学证据的保全第十章 医学证据的审查判断第一节 医学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医学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第三节 医学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第十一章 物证第一节 物证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物证的收集、固定和保管第三节 物证的审查判断第十二章 书证第一节 书证的概念、意义和分类第二节 书证的收集和保管第三节 书证的审查判断第十三章 鉴定结论第一节 鉴定的种类和鉴定结论的概念第二节 鉴定结论的实质和意义第三节 鉴定人与鉴定活动第四节 医学证据的技术鉴定活动第五节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第十四章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 鱼刺卡喉不治身亡引发的医疗纠纷案案例二 输血感染艾滋病索赔案案例三 三龄童被重复注射流脑疫苗医院赔偿精神损失案例四 患者药物过敏而死 法庭宣告“被告医生无罪”案例五 腰部不适进了医院 病没治好下肢瘫痪案例六 病房消防栓突然喷水 病人受惊死亡获赔20万案例七 “请告诉我手术后果” 医疗消费的知情权利案例八 四请医生不来产妇暴亡 医生集体填病历被疑作假案例九 为肠打官司 索赔400万案例十 医院漏诊致病人死亡 死者家属状告医院要讨说附 录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章节摘录

  (一)法律推定  我国法学界一般把推定区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类。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具体是指,当A法律规定的甲要件事实有待证明时,立法者为避免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现象发生,乃明文规定只须就较易证明的乙事实获得证明时,如无相反的证明,则认为某事实因B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获得证明。法律推定的本质在于,通过证明前提事实的存在,使某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推定事实)也获得证明。  以是否需要前提事实为标准,法律推定可分为推论推定和直接推定。  1.推论推定。推论推定是法律推定中最典型、最标准的推定,是依据法律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从前提事实推论推定事实的结果。大陆法系学者称为“真正的法律上推定”。这种推定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中,如失踪达一定期限的人被推定为死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等。适用这种推定,可以减轻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且可以将举证责任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  2.直接推定。当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前提事实就假定某一事实存在时,这种推定即为直接推定。其典型例证是刑事法律中的“无罪推定”和民事法律中的“过错推定”。直接推定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事实,法院在适用该推定时不要求因推定而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任何事实,它的作用仅在于确定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因此,直接推定在本质上并非根据一事实与另一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作出结论,而是以推定形式表现出来的确定举证责任由谁负担的实体法规范。  (二)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是法律推定的对称,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论与之相关的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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